老子说:“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处无为之是,行不言之教”,“孔德之容,唯道是从”,即人类最高的德行,就是真正地按“道”行事。总之,法要服从“道”。
在老子那里,人道合于天道,自然无为是最高的道德准则,也是人间根本大法。所以,每个人都要尊重这种不变的绝对的大道,这是人权思想得以张扬的最深刻的内在法理依据。
2、精神自由,万物齐平
庄子认为,道“自本自根”、“生天生地”;道又“有情有信”、“泽及万世”。庄子认为,“道”支配着社会与人生,是天地万物的必由之路:“道者,万物之所由也。庶物失之者死,得之者生;为事逆之则败,顺之则成。”“无为”是道的基本属性,是天地万物尤其是社会人事所遵循的原则:“四时殊气,天不赐,故岁成;五官殊职,君不私,故国治;文武大臣不赐,故德备;万物殊理,道不私,故无名。无名故无为,无为而无不为。”庄子主张“无以人灭天”,“不以人助天”,坚决反对任何对自然之道的干扰和破坏,要取消人的一切有意识的活动。
庄子说:“人之生也,与忧俱生。”尤其是当今之世:“无耻者富,多信者显”,使本来就可悲的人生更为艰难,他希望能够摆脱这种社会的桎楛,希望过“至德之也”那种自由“天放”的生活。庄子认为,那种与天地同在、与大道混一的“性命之情”,即无拘无束,无知无欲的自然之情,便是人的本性。为此,他一方面承认现实,所谓“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另一方面,他又追求超凡脱俗的精神自由,即所谓“天放”、“游心”、“逍遥游”。
庄子有着强烈的个人意识,它所注意的不是国家、君主、祖宗、子孙,斥责忠孝礼义与君法族规为“乱性”之举;而是“身”、“心”、“性”等个体问题。他明确提出:“中国之君子,明乎礼义而陋乎知人心。”他要求将个人独立出来,“出乎六极之外”,“游于无人之野”,“独与天地精神往来”,即不为君臣、父子、夫妇、等社会关系所束缚,也不受家庭、国家所限制。他认为,个体精神在自然面前人人平等:“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为保持人格独立,应“无仁义而修,无功名而治”,即视功名利禄为粪土,安平乐道。
在庄子描述的自由境界里,没有时间的流逝:“无古无今,无始无终”没有空间限制:“体尽无尽,而游无朕”,“以游无穷”;但却与天地万物同体,与绝对之道合一:“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同时又有能化同万物却不为万物所伤的功能。
(二)近代西方人权观
这里的人权特指公民权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狭义人权概念。可以说,狭义的人权思想正是西方自然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最值得世人学习、传播和实践的人权自然法思想。
1、“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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