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自然法在实质或者真质上看就是人道法、人性法、道德法。在这个层次而言,无论中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存在着丰富的权利自然法的思想观念,属于广义自然法,包括民权观和人权观两个方面。以中国法律思想为核心的中华法系中,自然法更多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整体性的民权观,并且大多只是一种法律精神和思想理论,相对缺乏法律制度化的转化机制和实践传统。而西方自然法更张扬个体权利,并且在法律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通过制度转化途径促进自然法思想的现实化,其体现自然法精神的实在法律的可操作性、科学严格的程序化方法以及有效的权力体制都使自然法思想不断在人民心中扎根。尤其是进入近现代以来,西方自然法的在技术意义上的发展远远超越了中国的实质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但是,在实质意义上看,中国自然法思想却具有更加普遍的意义,具有高度的不朽性,达到了自然法思想不可超越的最高境界。因为,天道民权观念具有更大的普遍性,而且,它不需要上帝精神的支持可以独立存在,民众人心和每个人本身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真正主体。总体来说,民权可以包含狭义的公民权(人权),反之不然。可以认为,二者可以说是互补的,甚至也只有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完整体现出人类自然法思想的全部精神实质和科学面貌。我们在这里就是以这个基本的思路对自然法思想做普遍性的世界层次的考察,而决不认为自然法思想只属于西方世界的精神,或者以为中国历史中没有人权观念。
一 天赋人权
在中国,一般法学界的学人都认为人权思想是西方的特殊和独有的文化产物,实际上中国古代的人权思想是存在的,而且具有普世价值,只不过完全被儒家民权思想和君权思想遮蔽了。我们认为,广义的人权观念属于世界,这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推理,而是有着真实的历史依据的。
(一)中国古代的人权观
中国道学思想蕴涵的道德自然法思想也应是科学自然法的重要内容,因为它从本体-认识同一性层面论证了不朽的人权自然法理念,只有在道学文化中才有高贵的个人及其独立自由精神,这是民主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
我们认为,老庄的思想可以说是古代最伟大的人权思想。其中,老子重视人权的自然方面,庄子重视人权的精神方面。
总之,人的独立和自由这些绝对的自然法价值曾经在道学文化中得到最彻底的肯定和论述。我们认为,这种人权观比西方传统人权观具有更加普遍的意义。
1、天人一道,人无不同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他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法”是效法,遵从的意思。“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听任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人为或者强迫的成分,老子把“自然”当作一切事物的起点和归宿,作为支配和决定一切事物发展的规律。
老子的自然法观念主要表现: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正是这无所不生、无所不有的道,化生和主宰着宇宙和人类社会。道充满与天地,普遍而且公正无私。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乃久”,“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生而不有,为而不持,长而不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道“独立而不改,周兴而不殆”。“反者,道之动”。“其中有精”、“其中有信”。老子认为“道”是客观的。老子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大道废,有仁义”,只有道才是最高的准则。老子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燀然而善谋”。因此,“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