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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自然法

科学自然法


张树军


【全文】
  第四章 科学自然法
  如果说主观自然法、客观自然法和实践自然法都是从实体(实质性)角度论证自然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那么现代新自然法理论则是从不同的角度,也就是另辟溪径而从可以具体操作的程序法(方法、制度等)方面去论证自然法的合理合法性和现实性的。我们把这种具有自然科学那样的实证性精神的新自然法就叫做狭义的科学自然法。
  近代以来,在西方世界自然法思想受到实证法思想和辩证法学思想的极大冲击,大有衰落、甚至灭失的趋势。但是,在二战之后,许多西方法学家开始反思实在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作为自然法复兴的理论不断出现和发展,自然法和实证法有着明显的融合趋势。这种新自然法理论尤其重视法律程序研究,在这个方面极大地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片面重视自然法的实质观念领域研究的倾向,所以人们也把这种新自然法叫做科学自然法,并由此现实地实现了自然法和实证法学的一定程度的结合。
  总之,新自然法理论通常不直接关心纯粹价值观念,而是更重视自然法的法制实践的程序、方法,它是现代科学自然法思想提出的研究新思路。
  我们认为,新自然法把道德和法律综合考察,具有整体性、操作性、实际性的意义,更加符合科学精神。另外,自然法研究借鉴了实证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值得肯定的。这方面西方的自然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做出了直接和独有的贡献。
  一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哈特认为,人们生活在一起的目的是继续生存,而不是安排自杀,因此,基于人性和人类生存的目的,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有某些行为准则,它们是构成一切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这些共同行为准则就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或者把它叫做“公理”。这包括五个方面的公理:
  1、人的脆弱性。人是血肉之躯,一般容易遭到肉体攻击。因此,法律和道德共同要求克制、限制使用暴力或施加肉体伤害。
  2、大体上的平等。人们在体力、智力上大体平等,以个人不可能强大到不需要与人合作就能长期统治别人或是别人屈从。基于这个事实,必须建立一个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它是法律和道德两种衣物的基础。
  3、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非天使,也非恶魔,而是“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的事实”。因此,人的利他主义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是间歇性的,而人的侵犯性是经常的,如无法律和道德的控制,人类就无法继续生存。
  4、有限的资源。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不是无限丰富、唾手可得,如果资源像空气一样多的话,就不需要法律。这个事实说明,必须有一定的财产制度(不一定是私有制),以及要求尊重这种制度——所有权规则。这是在利他主义并非无限的地方,给人们以信心或可预测性必不可少的自我约束的制度。
  5、在社会生活中,大部分人都能服从体现相互利益的法律,但由于人们各自的理解力、意志力和动机不同,难免有人考虑眼前利益而违法犯罪,这就需要有进行侦察和惩罚的专门机关,否则就会破坏法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理性所要求的实载一个强制制度中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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