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中西方客观自然法思想在整体上来看是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的,也可以认为二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是等价的,殊途却可同归。
一 至上的法则
在客观自然法思想中,可以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思想就是自然法是至上的学说。这个思想在中国古代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将天道作为最高的自然法则,二是将社会的礼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而且将其单一化、绝对化,以至于进入近代还有人而提出把道德作为法律的最高准则的观点;在西方客观自然法的思想表现方式则较多,诸如绝对正义、最高理性、普遍的自然法法则等等观念,都是客观自然法思想的重要表现形式。
(一)中国道、礼是最高自然法则的思想
1、天道是最高的自然法。
老子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大道废,有仁义”,只有道才是最高的自然法则。这种天道自然法思想超越了古今中外一切自然法思想的价值,具有不朽的、绝对普世的精神意义。
2、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
子产认为,“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仪也,民之行也。”即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是上天的规范,大地的准则,民众行动的依据。正因为礼是天地的总规则,所以民众才加以效法遵循。
子产强调,民要服从天地的准则,要“奉之以礼”,但礼义法度应顺民心,否则,要改革法度,可以对礼“有所反之”。总而言之,在子产之后的儒家继承者不断发展而形成的中国的礼治思想可以说是现代的宪政制度的萌芽,其依据就是儒家思想将礼制看作最高的自然法则,人民必须遵循这种意义上的礼制,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任何人(包括统治者)都不可随意改变它。所以,礼制观实质上就是一种客观自然法思想的表达。
(二)西方自然法至上诸学说
西方古代客观自然法学说从自然哲学的角度论述了自然法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的思想,并认为它也是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的。总体而言,从诞生之日起,西方客观自然法思想就将人的一切合法之自由最终都归之于求助抽象的上帝精神的支持,可以说这种自然法思想有着深厚的宗教情结和伟大的人文情怀。
1、绝对正义的自然法
古希腊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安提芬曾经认为,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习俗”,遵守这种法律是毫无用处的,是不能防止受侵害的,也是违背自然的。希腊人把所有外来的居民看作“野蛮人”的那种偏见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野蛮人”和希腊人都同样自然具有人类的特性。还说法律是少数人制定的,这种法律不反映奴隶的意志;雅典城邦的法律并不公正,而是暴力;奴隶是人所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雅典并不民主,因为外来居民和努力都不能参加公民大会。欧里庇得斯认为,根据自然的法则,奴隶和自由民应该是一样的,奴隶是这会制度和城邦法律所造成的。因此,认为人定法并不代表正义,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阿基马丹说:“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至高无上的法则
斯多葛学派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因此,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那种代表理性的、统治者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由于它代表理性,遍及世界万物,它的命令就体现着公正、客观。
斯多葛学派认为个人是自足的主张。人是有理性的,上帝也有理性,上帝与人一样,也是这个世界国家的一个公民。世界国家以正当的理性为其根本法则。换句话说,正当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它是人类的普遍法则,是永恒不变的,上帝、一个国家的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受这种普遍法则的统治。他们认为人们应该是平等的。
他们还认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是以理性为前提,而理性又是人人所共有的。又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具有两种法律:一种是自己城市国家的法律;另一种是这个世界的法律。前一种法律属于习惯法,后一种则是属于理性的法律。其中,理性的法律权威高于习惯法,各个城市国家的习惯法虽然不同,但人类理性只有一个。
3、自然法是最高理性
西塞罗说:“理性,只有当它充分发展和尽善尽美的时候,才能真正称作为智慧。由于无其他物比理性更为美好,并且由于它存在于人和上帝两者之中,所以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财富就是理性。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然认为人与上帝共同具有法。共享法的人,也比共享正义。因此,就应把共享法和正义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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