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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自然法

  (二)中国法律自然法观
  自然法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处理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国家、集体至上的儒家观念。这样的自然法观念在古代中国就已存在着,也是中国传统自然法的主流思想。古代儒家自然法思想肯定国家的绝对合理性、国家、家族、男性至上;社会人际关系自家族开始,以血缘纽带贯穿始终,国家自然化,一切立足于治理国家,法律、国家一体。仁义礼法道,人性善恶无不如此;法律决定于国家需要、完全工具化。反之亦然,国家也工具化,成为君主实行统治的手段;有国家、民众集体而无社会、个体,有君权、民权而无臣权、人权,缺乏普遍正义和人民民主思想,缺乏权力制约关系和权利平等关系。
  墨家自然法思想彻底颠覆了儒家自然法思想,但是其影响又很微弱。只有道家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可惜只真正存乎民间而已,完全不能主导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虽然百家皆言道,但后世知道、弘道者鲜矣。所以,从精神文化尤其制度层面看,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并没有实质性发展,历史上最终也没有产生宪政国家组织形式,儒家的王道社会理想也随着封建王朝的彻底解体而永远不能变为现实了。中国自然法的深刻思想也随着新的社会历史的变迁而几乎熄灭。
  中国自然法的法律观始终是法制、道德合一,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如仁爱法、天道法、互助法,都十分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所谓以家国天下为先,舍生取义,自我牺牲就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1、周公制礼
  西周初期,相传“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也。”“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就是要下级服从上级,必须做到不许犯上,不许违抗。
  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推行德政。
  2、仁论
  孔丘提出,治国执法必须从“修身”开始:“修己以安人”。统治者“身正”即能以身作则,他的政令便可通行无阻;反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令便无法贯彻。孟轲也认为法律关系首先是上行下效的关系,君主的道德维系天下的纲带,“身正而天下归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孔丘自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赞扬周公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因此以“克己复礼”为己任。孔丘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美的人格。君子时时刻刻都不能违背“仁”的要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在任何场合都要坚持“仁”。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将“爱人”用之于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之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之于处理统治者内部关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用之于处理君子与小人的关系,即使“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会则足以使人”。“爱人”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
  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孔丘“仁”论的实质内容,也是他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结构。
  3、兼相爱
  墨子说:“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法仪”。他认为,天最公正无私,他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没有丝毫偏向,它给人们吩咐的恩泽却不要求感恩戴德,它的权威普及四方经久不衰,所以圣王治理国家应该效法这种“天志”来制定法令和政策。
  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是因为,“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得;“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4、制止争夺
  韩非认为,古代由于“人民少而财有余”,人们无需争夺,所以既无“赏”也无“罚”,“而民自治”。到了后来。“人民众而财货寡”,人们拼命劳作还不能满足“供养”的需要,于是便互相争夺,从而产生了制止争夺的“法”、“刑”。
  5、禁止邪恶
  商鞅认为,古代并没有“君臣上下”的制度,并分析了国家与法产生的原因:由于人民纷乱不堪,所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区分上下等级,从而有了“君臣之义”。由于“地广,民众,万物多”,所以“圣人”又“分五官”进行管理,从而有了“五官之分”。由于“民众而奸邪生”,所以“立法制”禁止邪恶的行为,从而有了“法制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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