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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自然法

实践自然法


张树军


【全文】
  第三章 实践自然法
  如果说客观自然法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现实性,那么从国家、法律、济济制度等社会现象本身出发去说明自然法的权威性,就比较符合社会实际了,所以也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实践性。
  在历史上,为了给政治国家的存在赋予自然属性以及为其寻找合法的依据,中西方自然法论者分别独立地提出了各自假说,他们都假设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经存在过一种自然状态,人类过着受自然状态支配的生活,但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又有着很大的不同;为了论述自然法思想的合法性,中西方思想家都把自然法作为法律的中心而力图树立起自然法的法律的权威;为了使自然法思想更加实际可行,密切符合民意,一些自然法思想家还从经济的普遍需要出发论证自然法的必要性、可能性、现实性特征。
  总之,客观自然法的发展就是意图使自然法思想理论进一步达到与社会实践的密切结合。因此,我们把这种从社会实在的现象本身出发,注重社会实践方法基础上产生的自然法思想理论,就叫做实践自然法。
  下面,我们将中西方实践自然法思想分别予以概要介绍并对其进行简单的剖析和比较。
  一 国家自然法观
  把自然法产生的根据归结为国家(法律)(需要注意这里的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下同)的起源,这是中西方实践自然法思想的共同发展过程,虽然它们在产生的年代先后上存在着差别。但是,中西方关于国家自然法思想的论述依据却是从不同的角度而进行的。
  (一) 中国的国家自然起源说
  中国历史上的自然法思想一般都认为,国家(法律)是由于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建立的,同时国家(法律)出现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制度性标志。
  1、“名分使群”
  荀况指出,人类为了生存,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能群”,即组成社会;二要组成社会,又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没有“群”,个人便无法生存;没有“分”,社会便无法维持。礼、法以及君臣就是为了“名分使群”而产生的。
  荀况的“人治论”具有深刻的自然法的意义,他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王者之人——应该是能用礼义约束自己,以法理政,明察善辩的人;王者之制——恢复和坚持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王者之论——“无德不贵,不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者之法——以“节用”、“富民”为核心的经济财政制度与政策。
  2、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
  墨子指出,人类历史曾经有过“未有刑政”、“未有政长”的时期,那时没有统一的政治组织,也没有统一的是非标准,而是因人而异:“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们不但各有其“义”,而且“各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还有物质上的相互争夺:";厚者有斗,而薄者有争。”在墨子看来,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一人一义”则是祸乱的根源。为了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就必须建立“政长”,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建立“刑政”,即国家制度和法令。
  3、利用“众力”
  《管子》也肯定:“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人们“兽处群居”,相互以武力争夺,“不得其所”。为了制止这种混乱,“智者”利用“众力”禁止人们之间相互侵害,于是就产生了“君”、“国”和“赏罚”。
  (二)西方的国家自然起源说
  和中国的国家自然法观的发生不同,西方历史上的自然法人物是从另外的途径论述自然法产生的依据应当归结于国家(法律)出现的。他们一般大都认为,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人人就享有自然权利,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种自然权利,以及天赋权利,主要是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保障生命安全。为了使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就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契约,不管这种社会契约是人们自愿缔结的,还是被迫订立的,但都要服从一定的政治权威。在订立社会契约中,人们可以保留某些自由、平等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而就产生国家和法律。国家与法律又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之上的。这样,自然法与国家(法律)合为一体,没有自然法理念就没有国家(法律);没有国家(法律)也就没有自然法。
  1、国家产生于人性的需要
  阿奎那继承了古希腊政治思想中关于国家自然起源的论点,认为国家是由于人性中彼此依赖过同伴生活的自然需要而形成的。
  2、国家自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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