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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自然法

  (二)人性善
  孟子认为,人生来就具有为善的天性,即所谓“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四心”的发扬光大,就是仁义礼智:“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因此,仁义礼智这四大伦理原则不是受外界影响而形成的,而是人生所固有的。只是由于“庶民去之,君子存之。”他认为,“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即仁是人们言行举止的动机,义是人们言行举止的规则。“圣人”与“庶民”在人性上是一致的,只要认真的修养返性,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尧舜那样的“圣人”。孟子用“仁义”规范一切,衡量一切,视“仁义”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使之成为中国古代儒家主观自然法思想的第一原则。但是这样的“仁义”观实际上是倡导一种理想化的人际关系的可能性,不是人的绝对自然本性,需要加以主动导引和规范才能发挥作用。所以,必须法律去鼓励为善行为才能有效。由此也可以看出,人性善思想缺乏内在合法性依据,必须外力推动,也就是法律的强化才能符合自然正义精神。
  (三)人性恶
  荀况认为,他认为人生来就有“目好色、耳好声、扣好味、心好利”和“不知足”的欲望;“生而有疾恶”,即生来就有嫉妒心和排他性;有“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声若日月,功绩如天地”的虚荣心和权力欲等等。如果“纵人之情,顺人之欲”,那么人们必然会你争我夺,“犯分乱理”,是社会混乱不已。可见,人都有“恶性”,所以他认为圣人及其礼、法正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同样,人性恶也不是绝对普遍的现象,但是一般来说,人性恶劣之程度远大于人性善的程度。当然,人的心理的恶性也是可变的,所以法律既要尊重这种人性现实,更要努力改变这种恶劣的人性。这样,法律就要积极抑制恶行,才是符合自然正义精神的。
  二 西方人性自然法学说
  人性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的演变情况与中国相比则大为不同。总体来说,在其发展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实质性的、长期的中断过程,即使到了今日也仍然还是西方世界基本的普遍理念。西方人性自然法的有关学说内容很丰富,主要的是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及其二者互相结合的思想,其蕴涵的人性内容更加普遍化,尤其是在法律制度中将这些观念直接扩大到民法范畴,对私权利的正确行使也起到了科学的规范作用。因此,其人性自然法思想更加深入人心,有效制约了公权力的滥用。这种人性自然法思想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渊源,所以,我们以为这是西方人性自然法思想的独有的超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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