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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自然法

主观自然法


张树军


【全文】
  第一章 主观自然法
  作为自然法思想的重要方面之一,西方自然法从人性论立场出发,以利己为目的,强调个人利益的维护;中国自然法人物则有不同的观点,也是从人性论立场出发,以利民为目的,强调国家利益的维护。在这里,我们把这种以不同价值观以及人性精神特征作为其思想基础和根本出发点的自然法称作主观自然法。实际上,自然法最初的产生和发展也应该是遵循这个价值目标而从此出发的。
  一 中国人性自然法学说
  在大统一之前的中国,诸子百家的学说普遍蕴涵着丰富的人性自然法思想。一般来说,除了性善、性恶学说而外,其中最有价值的自然法就是管仲的人性“好利恶害”的利己主义理论了。这种利己主义不仅是自然法思想的强力支持(最具有普遍性的内容),也是实证法学的重要思想资源,已经表现出自然法和实证法思想的整体不可分性,尤其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诸子百家的这些人性自然法思想观念都还缺乏现实的普遍性,而且并没有将普遍的人性作为人类的共同性而张扬出来,只是为了实现少数人进行政治统治的需要才去发现那局部的人性内容,其中的社会大众并不是国家的法律主体,所以其思想局限性还是很大的。至于老子学说的道德人自然无为的自然法思想直接被人们看做非人性的虚无主义哲学,其实应该是很大的误解,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论,本章就不做介绍了。
  (一)利己主义人性观
  法家先驱人物管仲认为,每个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因此,管仲认为这种既包括生理需要有包括社会需要的“欲利”的力量,决定着法律的实行。管仲还认为,物质利益不仅是人行所求,而且是人们遵守礼以法度的前提。所以,他曾经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同时指出:“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
  总体来说,法家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因此,不能以道德论人,必须用利害关系察人。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教化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凑效。
  我们认为,这些利己主义的人性观实际上已经开始表现出明显的实证法思想的萌芽了。因为这种人性观具有最大的普遍性,任何实在法律都不能不考虑这种不变的人性本质,不能不尊重这种普遍的人性现象,只有正确加以引导和利用它,才能维护合法人权,保障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这也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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