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历史的看,中国学者梁启超也曾经最早认定过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梁氏在1904年所撰《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就断然宣称:儒家的法理学是自然法。但是我们认为,儒家学说的蕴涵法理学还不是彻底的、非完整意义上的自然法思想,虽然其中也包含者一些自然法思想的内容。至于在其他诸子百家的思想中,实际上也孕育着丰富的形式自然法思想。但是,我们认为,只有道家学说才是真正的实质自然法思想的先驱,而且无出其右者。古代中国的道学思想是真正孕育着最伟大、最深刻、最原本意义上的自然法思想的学说,可惜中华后人发掘实在太少,世界文明更是错误失去了这最宝贵的文化资源。(关于道学自然法思想的现代解读,读者可以参看本人拙著《法治之道》,互连网)
至于在当代,虽然也有极少数法律学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形式自然法,只有实质“自然法”,但是主流的思想仍然都认为中国没有自然法思想的传统。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确实不存在原本意义上的、发达的形式化的、制度化的自然法理论和程序法制的实践基础,但是绝对存在着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思想。因为,一方面,法这种社会现象作为人生的智慧,东西方的人们都会在自觉和不自觉中萌生一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冲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对自然法中的实质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必然有共同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自然法本身就是形式和实质二者的统一,形式合理性通常需要实质合理性的支撑。
本文就是在肯定中国古代存在丰富的自然法思想资源的前提下,结合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脉络而进行总结概述了世界自然法思想的进化史的。
三 自然法在世界全面复兴的原因
中国当代自然法复兴是紧随20世纪西方社会自然法复兴的进程而发生的,其复兴的理据和进路虽然不是完全相同,但是,自然法内在的品格要求其必然在当代复兴,却将中国自然法复兴与西方自然法复兴有机地、逻辑地联系在一起。具体而言,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自然法复兴首要的一个原因,是来自于自然法本身内在机理的作用 。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自然法是正义法。自然法对正义的不懈追求符合人类的天然本性,使得自然法必然在一定条件下复兴。从古至今,无论是古代的纯自然意义上的自然法,还是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或者说近代理性自然法,自然法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其内在的对正义的追求却不曾发生变化,这使得自然法具有非常顽强的生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正义与自然法的互通性,使自然法精神不可泯灭。自然法是正义法,这种人们对自然法精神的常识性判断促使正义及其理想始终与作为其载体的法律紧密相连,现实的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始终与正义理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历代的立法者无论其法律是否真的体现了正义,却都要标榜自己及其法律是追求正义的,这使自然法的火种总要被点燃和复兴。其二,自然法是道德法。道德是人性在法的精神中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绵延几千年的自然法包含了人类最美好的道德关怀。自然法使单纯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道德秩序借助于法的运行来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可能发生变化,但道德不会在人性中消失,自然法也永远不可能消失。其三,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人类理性的运用和发展过程,正因为如此,自然法又常被人们看作是理性的推论。在自然法的长期演变过程中,自然法中的“自然”早已不是简单地意指自然界,而是指一种精神,对于人类来说,这种精神就是自然理性,而“理性就在于,不要盲目地把理性作为真的举止——理性的行动总是一种启蒙的行动——理性总是被理解为经常对自身和自己的条件进行自我解释。” 因此,自然法肯定任何与人的理性同社会本性相结合的行为,这就赋予了自然法以永恒性和绝对性。近代以后,自然法被认为纯粹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类自然本性的必然要求及人类自然理性的必然选择。甚至人们更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属于公理性的,就像几何学的定理一样” 。这样,自然法就像人类必然具有理性这条公理一样,具有了永恒性。所以,自然法与“理性”的结合促使它必然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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