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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蕴涵有最普遍的自然法思想的中华法系为什么没有产生现代法制国家?我们认为,这和儒家文化的绝对政治化的统治直接相关。大家知道,在中国封建大统一之后的2000多年里,儒家礼仪道德被刑律所控制,大多数的人们遵循形式化的儒家礼仪伦常已经成为习惯而毫无自觉。尤其是中国学术界从孔子起就彻底误解了《周易》经典,把《周易》的卦象思维作了僵化的理解,完全没有看到卦象整体结构中的左右平等互助制约关系,只看到了其上下等级和制裁依附关系,从而把卦象结构单一化、平面化,形成绝对的尊卑等级观念和制度伦理关系。造成这种局面的原罪在孔子片面解析的《周易》,而后人尤其是封建帝王又把孔子奉为不可逾越的圣人彻底束缚了中国大多数人的思维,错误地去追寻王道乐土,所以在中国本土没有能够建立起法制国家。
  可是,在古中国老子的《道德经》的思想体系中却是充满了现代法治精神的,它已经远远超越了西方法制国家及其支持的自然法思想。我们完全可以说,在中国古代是有着十分丰富和超越的自然法思想的,只不过其比较缺乏法律技术的表达形式和程序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一种公共权力组织的保障而已。这完全是封建大一统政治压制的原因,绝不是古代中国人的自然法思想本身的匮乏而致。而造成所有这一切知识的盲区,又是因为老子的思想没有被世人真正发现和重视而导致的认识错觉。(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拙著《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一书的有关论述)所以,我们这里必须要说明一点,古代中国的道德法思想实质上是最伟大的自然法思想之一。
  我们认为,一切真正的合法的自由从来都不是征服自然、征服他人,不是上天入地、统治世界。对意识来说,所谓的自由只不过是人有绝对的选择自由;对自己的身体来说自由只是顺应自然;对人的精神来说自由只是天人合一;对他人来说自由只是可以不服从其统治可以异在共存。所以,任何法律的设立都必须在这种自由保障的基础之上才可以进行,而不是去限制这样的自由,否则,它就是无人性的、不人道、反天理的、不道德的,也就是真正意义上不法的法律。人们极力主张的普遍的自然法思想的最核心的精神实际上也就是主张保护这种合法的自由可以有效及时得以充分行使的权利罢了。在这样的天道自然法思想中,即使我是生来贫困、不幸的,但是我有选择改变这种境域的自由权利而不是必须接受这个现实。这也才是我们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法精神——即排除一切非人自身(包括身心)以外的限制的任何人的基本自然权利都完全是平等的。它是超越过去走向未来而否定现实的权能。这种权能是绝对合法的,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权。一句话,自然法权是任何实在法律都不能剥夺的,以其他任何非法律形式更是不能剥夺它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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