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思想产生之后,有人更加具体地说明,法律就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见解,其代表人物就是德里克&;#8226;巴里维尔德与罗格&;#8226;布朗斯沃德。他们提出了一种法律是直接建基于道德之上的见解,主张义务概念与有效性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固有的关联,从而在广义上自然主义与实证主义进路之间有着共同的基础。但是,他们拒绝实证主义的核心论点,即法律与道德是与生俱来地彼此分离的现象,而且也应当被如此对待。他们还主张法律规制的全部事业都是经由一种规则结构来处理社会秩序的问题的一种努力。对他们来说,服从法律的义务与法律的道德品质直接相关。法律是在“类的一致性的原则”之下的道德上合理的描述,它们直接产生了法律-道德义务。
我们都知道,随着自然法的思想的科学化进程,人们关于自然法的认识更加深刻,越来越多的法律思想家直接肯定自然法是法律的必要基础之思想。德里克等人的这种“主张义务概念与有效性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固有的关联”的思想可以说就是法律道德化的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注解。他们已经看到了法律是和道德具有类的一致性,而不是完全对立的。这样,就为实证法律和自然法思想之间的融合提出了很充分的逻辑基础。我们认为,这是将自然法和实证法进行逻辑的统一方法,也是本体论上的发现。
以上,我们最简要地叙述了西方不同时期的几位自然法思想的典型代表人物关于复兴自然法的核心思想。总之,在西方法学思想系中,自然法也是从来没有消失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再不断发展着,而且和实证法学等法律思想逐渐融合、互相补充、相映成辉。
二 自然法思想在现代中国的复兴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生生不息的发展着,但是近代以来的主流法学思想界却一直否认在中国存在自然法。关于中国古代有没有自然法思想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我们认为,与其恰恰相反,在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可以说绵延不息、最富有生命力、而又无所不在的法思想实际上只有伟大的自然法思想。
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乃至于今天,即使在普通民众之中也常会因为不法侵害而发出“天理何在”的呐喊——就是每当基本的人权被无情践踏之时的内心呼唤。中国人心目中这种所谓的“天理”实质上在内容上无异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天赋人权”,因为在“天理”之中,人无不同,没有等级贵贱和与生俱来的不平等,人人皆为天之子民,任何人没有特权,谁(包括国家、最高统治者等)都不能侵害我的基本权利。
这种“天理”来自大道,而大道却又是产生于天人合一的境域之中的。人知道而后明理,存一道而多理,理是道的表现形式。所谓“天理”则为大道,是最基础的道理,万理之本源和依据,任何人都不可逾越。所以,人间的一切法律都不能超越它,这就是中国自然法最伟大的思想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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