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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

  在新自然法学中,自然法是可以容纳各种不同观点的“普遍形式”,其内容是可变的,可以是正义、平等,也可以是自由、效率;可以是知识、财富,也可以是趋乐避苦的功利或者寡情少欲的修行。一句话,复兴自然法思想理论具有明显的向社会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靠近的倾向。对此,伯尔曼就说过,“近几十年来,自然法学家与实证主义法学家开始缓和彼此之间的对立局面。较之过去,每方都表现出更愿意接受由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形式”。
  自然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为了达到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的目的性法律价值。所以,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普遍开始关注善与恶的根源,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探索法律的终极关怀,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哈特、富勒、菲尼斯、巴里维尔德、罗尔斯、德沃金等。下面我们只选择了三个不同时期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关于复兴自然法的思想加以简要概述。我们认为,他们的思想已经完全可以显示出西方复兴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发展脉络和主要发展方向了。
  1、法律的内在道德观。
  富勒认为关于法律的道德性的争论混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人们没有充分地区分 “期望”的道德与关于“义务”的道德两个层面的道德。在此思路的基础之上他提出了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就是“使得法律可能存在的道德”思想。他说,我把我所称谓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看作是它本身就呈现了一系列的自然法。不管怎样,它是一种程序或者制度类型的自然法,尽管……它影响和限制着能够经由法律来达致的实质性目标。一种程序性道德的实质影响,其限度在他的探讨中被认为是:……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这种(内在)道德的接受尽管不是一个充分的、但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我们认为,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思想实质是在试图调和自然法和实证法关系,这种程序化自然法的思路,可以说为自然法的科学化提供了有力的途径和方法,直接推进了自然法思想的实践,开启了自然法研究的新道路。但这一切作为毕竟还是力度不够,勇气不足,可这确实是一种非常勇敢的探索,更是十分有益的研究方法。
  2、自然法主义法律观。
  在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思想产生之后,产生一种自然主义的自然法思想,其代表人物就是菲尼斯。他比较直接和大胆地向世人宣布,…直接违反任何基本价值而做出选择,始终都是不合理的,无论该价值是对个人而言的,抑或是对其他人而言的…由此种要求所施加的相关的无例外的义务实际也是…人类普遍的权利主张。因而该主张在本质上意味着,径直违反任何这些基本的善意而做出的选择将始终是错误的,而尊重这些善的义务也便产生了人类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是不能有然后例外的。
  我们认为,菲尼斯将人类普遍的权利主张转化为不能例外的人类义务,在二者之间建立等价关系,是非常技术和深刻的思想。这样,自然法的权利和实在法的义务之间直接统一、沟通,达成一致性关系,从而使自然法获得神圣地位和科学意义,同时也使实在法受到自然法的必然制约,有效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科学统一,为自然法思想的合法化提出了有力的价值支持理论和具体的实践方法。
  3、法律与道德同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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