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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

  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机体,它就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 可见自然法对西方法律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看出,自然法学说在西方世界的强大生命力以及独立的思想和学术价值,绝不是任何一种所谓的科学法学理论可以直接替代的。
  那么,自然法为什么在西方一度衰落以后又复兴起来?作为独树一帜的古代中国历史上的自然法是什么性质的自然法?中国自然法和西方自然法是什么关系?中国为什么自然法思想在实质上一直没有消失和中断却又从来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法思想?这些都是自然法思想史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也将是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我们将要进行探索,予以其一种方式的解决。
  为此,我们在篇导论中先简要回顾以下现代自然法的复兴及其原因进行基本的思考。
  一 现代自然法在西方的复兴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清晰,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历史阶段: 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经院主义自然法(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自19世纪中期以来,在英美法理学和普通法法律思想中,古典自然主义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被各种各样的实证主义法律理论所遮蔽,甚至遭到直接抨击和严重误解。实际上许多实证法学思想就是在批判古典自然法思想之上建立起来的。虽然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并不是严格地否认法律的道德、伦理乃至政治性,但是它是把这些问题放逐到法理学之外的领域逐渐地意味着不再考虑一些东西,而在现代世界这些东西对于法律的性质来说,不是外围的、不重要的,而恰恰是核心。
  现代自然法,又称为新自然法。新自然法学思想理论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它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二战期间,法西斯对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和破坏,是对19世纪以来在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恶法亦法”观点的严重挑战,尤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割裂开来,主张法学研究“实际是这样的法”,而不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的观点的严重挑战。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纳粹德国所制定的法律,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应该为公民所遵守的法律。为摆脱这种窘境,在战后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审判中,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正义、理性、人道等道德价值观念,不得不求助于自然法思想的支持,强调实在法应从属于自然法,应从属于正义和道德原则。从而促使自然法思想在西方世界的现代复兴。
  现代自然法以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为己任,充满人文精神,故可谓人文主义的自然法。由于它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所以也叫复兴自然法。复兴的自然法理论同古典自然法相比,有了许多新的进展和明显的区别。比较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新自然法最重要的特征是:既要重视人的义务,又要重视人的权利;社会本位倾向与个人本位倾向相交错,以社会本位倾向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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