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抵押合同为合同的一种,当事人须依照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即要约和承诺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成立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抵押担保债权的行为达成合意并作成书面形式之时。由此可见,抵押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
(一)抵押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同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一样,抵押合同的成立也须具备当事人、标的与意思表示这三项,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当事人。抵押合同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法律行为,自然也应有当事人双方,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其中,抵押权人是指享有抵押权的人,抵押权人原则上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二者在多数情形下是一致的。抵押人则是指以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该第三人又称为物上保证人。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并非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该抵押合同的订立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在抵押合同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的利益和行为目的是对立的,因此分属于对立的双方。
2、标的。抵押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它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被担保的债权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仅仅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显然并不在于签订抵押合同本身,而在于通过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并以该抵押权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抵押权,而非抵押物。抵押物则不过为该抵押权的物质载体,抵押权所着眼者乃抵押物上所存的价值,这种价值并不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之上,并以该代位物来继续对主债权进行担保,此时虽然担保物的形式有所改变,但其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从这一角度来看,抵押合同的标的与标的物不是同一回事,对此应予区分。
3、意思表示。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要约与承诺方式表达的意欲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的内容。尽管抵押合同的成立与一般的债权合同有所差异,但同样须经过要约与承诺这一过程,并在该过程中达成合意。只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在抵押权的设定上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确定是否设定抵押权以及设定怎样的抵押权,从而使债权的实现有抵押担保的保障。如果抵押当事人双方在抵押权设定问题上不能达成合意,则抵押合同不能成立,抵押权就成了空中楼阁。因此,意思表示一致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
(二)抵押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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