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合同的成立
王效贤
【全文】
一、合同成立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且属双方法律行为。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主体,单个的民事主体是不能订立合同的。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
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就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即承诺与要约相一致。从本质上看,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但其间也会体现一定的国家意志。合同的成立与否并非法律价值判断问题,而是纯属事实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其成立要件有三项:主体、标的与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任何合同都需要有当事人,而且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意思表示,也就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合同所要完成的事项;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是法律行为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在合同关系中,意思表示至少有两个,且需达成合意。主体、标的与意思表示是所有合同成立均须具备的要件,因此属于其一般成立要件。在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的合同还须具备特有的成立要件,称为特别成立要件。如在要式合同,除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公证、登记等形式。这些形式既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的重要性表现在:(1)合同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2)合同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3)尽管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他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