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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

  综上所述,经过长期的发展与积淀,法社会学在充分吸收邻近学科养分的基础上,事实上已经形成自身独特的思维方式,即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而独特的视角、立场与方法。它从整体性思维角度出发,秉持民间(社会)立场,对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对社会中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其他社会现象进行经验研究与法益分析,旨在为法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法治的有效运行提供理论参照和政策选择。
  
【注释】胡平仁,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湘潭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法律文化方向在职博士生,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省情专家。 
   
  ① 在其日常用法中,“民间”和“社会”常常可以互换。比如“民间团体”和“社会团体”,“民间办学”与“社会办学”等等。

【参考文献】[1] 《社会学概论》编写组.社会学概论(试讲本)[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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