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益分析
法律是一般性行为规范,其核心内容是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析(笔者称之为法益分析)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
法益本是流行于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界的一个概念,近年来被引进国内刑法学界。[16]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很有意义,只要稍加改造,便可以成为包括法社会学在内的整个法学的核心范畴甚至基石范畴,并用法益分析方法取代传统的权利义务分析方法。
从字面上看,“法益”既可以理解为“法律化的利益”,也可以理解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益”。笔者认为,从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整个法律运行过程(特别是立法过程)来看,将“法益”理解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益”更为可取。国内外不少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是法学的重要概念或范畴。这话虽然不能算错,却是很不准确的。因为不仅法律要调整社会利益,道德、宗教教规、政策等众多社会规范也都要调整社会利益。把利益看作是法学的重要概念或范畴,既未能充分揭示利益问题对于法律和法学的重大意义,更未能把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区分开来。事实上,法律和法学所关注的只是社会生活中那些重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益,正如法律和法学只关注那些重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一样。需要法律介入、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法律行为。同样的,需要法律介入、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利益,简称法益(legal benefit)。笔者认为,法益不仅应该成为法学的重要范畴,而且应确立为法学的基石范畴。从法学本体论的角度看,法学的本体是法律,法律的本体则是法益。因为根据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理,只有“法益”而不是法学界普遍认为的“权利”才符合本体和基石范畴的要求。在哲学上,可以成为本体的东西只能是浑沌未分的大全世界,而不是业已分化的大千世界。法益是法律未分化的本体,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则是法益分化的形式。
法益分析作为一种方法,乃是法学的独创,只不过以前我们称之为“利益衡量”或“利益考量”,主要局限于法律实施特别是司法审判过程中,且没有认真加以总结并大力提倡。为了使之更具有法学意味,最好将其改称为“法益衡量”,并扩大其外延,使之上升为“法益分析”的同义语,可以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调解、仲裁、法律接受和法律监督等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在立法阶段,法益分析或法益衡量主要表现为法律草案拟定前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综合,法案审议时的法益转化与法益分配;在法律实施阶段,法益分析或法益衡量主要表现为法益实现与法益维护,以及法律适用者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形就特定的法益(权利、权力、义务或责任)做出适当的调节。换言之,法益分析方法意味着合法还是违法、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特定的法益是如何在相关的社会主体之间分配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何种权利或权力,应该履行何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这成为我们审视他人和自身行为的独特标准与内容,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也是法律思维和法学思维区别于政治思维(侧重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侧重成本与效益的比较)和道德思维(重心在善与恶的评价)的根本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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