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方法论考察的是人们应对他人的“日常方法”。他们提出了一个问题:社会学家和其他群体的人们是怎样在彼此之间制造和维持社会世界有着真正的本质这样一个假设的?对于提出这些问题的人来说,一个“更真实的”问题涉及到人们有意无意地建构、维持和转变他们对于外部社会显示“感觉”的复杂方式。将社会凝聚在一起的力量不是价值、规范、共同定义和互通有无,更多的是建构社会秩序预设的明显与不明显的方法。“对常人方法论家来说,其所强调的是被研究者在建构、维持和变革他们的预设(即社会秩序是切实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的)时所利用的方法。”[13](P87)
(二)参与性观察和纠纷考察
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主要指田野调查。其典型表现形态有两种:参与性观察与纠纷考察。
注重以参与性观察为特征的田野调查是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的一个基本特征。从马林诺夫斯基、荷兰阿达特学派,到后来的霍贝尔、格鲁克曼、波赫南以至当代的法人类学家和法社会学家,田野调查的传统被一代代传了下来。马林诺夫斯基首创了迄今仍被人类学者所推崇并广泛采用的田野工作法。这种工作方法主张,田野调查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参与性观察,要求研究者投身于他所要研究的人群之中,参与他们的社会生活,观察周围正在发生的事情,进而熟谙这个地区居民的规范与价值。在田野工作过程中,法社会学家需要拟定提纲,选择采访方式与技巧;需要以本地语言从事语言调查,或至少将一切主要的或潜在的关键词语进行语言学分析;需要最大限度地克服“主观因素”,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辨别的基础上,分析、整理所得到的第一手资料。
强调对特定社会或群体之间的纠纷及其处理方法的考察,是当代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的一个新趋向。被誉为美国人类学老前辈的霍贝尔比较了法的3种研究方法:一是在当地人中间总结出规则,得到理论性的线索;二是观察当地人的行动,得到描述性的线索;三是研究争执、纠纷等事件的方法。相形之下,他特别主张纠纷事例研究法。[14](P32) 随后,许多法人类学家都意识到典型案例的分析是最佳的田野工作方法,并纷纷加以采纳。波斯皮士尔到新几内亚的卡保库人中间进行了调查,研究长老的命令,研究纠纷以及纠纷的裁决,并由此提出了新的法理论。对他而言,法的研究范围是纠纷和纠纷的裁决。首先,在研究“法”时,在搜集纠纷和处理纠纷事例的基础上,应区别其是有关法的裁定还是法以外的裁定。和霍贝尔相比,波斯皮士尔更强调法是裁决纠纷的手段,从而消除了前者拘泥于规范的弱点。英国人类学家格拉克曼(Gluckman),从非洲的调查出发,就有关纠纷和部族法的性质接连不断地发表了新的观察与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关于纠纷问题,他认为,纠纷实际上是社会的法与秩序并存,倡导“宿怨关系的和平解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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