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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法社会学上述四个基本分析层次的划分是相对的。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不同的层次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渗透。比如文化模式是在社会结构中被制度化的;个体把这些模式内化在他们的主观取向中,并在他们彼此互动时表现出来。也正因为如此,法社会学研究的侧重点尽管会因人而异,却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整体性。
  二、民间立场
  “民间”并非一种人群的范畴,而是指普通民众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广大的社会空间。也就是说,“民间”一词包含了一种社会的观念,它所指称的是一个有别于“官府”或“国家”的“社会”。① 正是在这个社会空间里,民众依其熟悉的方式过活,追求他们各自不同的利益,彼此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组织,如家庭、宗族、行会、村社、宗教会社、秘密会社、商品交换场所、中介性社会组织以及一种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空间与秩序等。更进一步说,“民间”一词至少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政府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二是意味着不依赖政府资助而存在;三是具有较大的发表言论的自由程度,意见交换的充分程度,以及在讨论过程中贯彻公开性与合理性原则的程度。“实际上,‘民间’的这三种含义都与自主性有关:组织的自主性,经济的自主性和活动的自主性。”[7]
  “民间立场”一词是相对于官方立场而言的。法社会学的立足点与政治学不同,后者的立足点是国家和国家权力,虽然其学术视野也会涉及社会和社会现象,但其基本研究态度仍是自上而下的,因而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官方立场或准官方立场。传统法学虽然一再宣称或主张是关于权利的科学,社会主体的权利是其主要的兴奋点和学术视野中心,其立足点似乎更偏重于民间立场。其实从全部的研究话语来看,传统法学依然采取的是类似于政治学的自上而下的立场:国家法(尤其是国家的成文法)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甚至全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是法学学者思维的主线和基本走势。
  法社会学的上述民间立场,也就是20世纪初马林诺夫斯基所谓的“文化持有者的内部视角”或“当地人视角”(the native‘s point of view),即研究者投身于他所要研究的人群之中,参与他们的社会生活,并尽量以当地人的眼光和思维方式去观察和思考周围正在发生的事情,进而熟谙这个地区居民的规范与价值,从而导致了法律多元理论的诞生。法律多元论不仅对以国家法为唯一研究对象和法律表现形式的传统法学理论发出了挑战,而且有力地印证了民间立场的学术价值和独特魅力。
  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日益发达,西方文化以其强劲的传播势头不断地摧毁世界文明的多样化形态。为了矫正现代化及全球化进程中的弊端,后现代思潮接过马林诺夫斯基“当地人视角”的旗帜,极力倡扬“地方性”(localize)以应对“全球化(globdization)。吉尔茨(Clifford Geertz)等人对地方性知识的寻求就是一个典型例证。1983年,吉尔茨在“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一文中,用阐释学的方法将法学与人类学联接起来,认为应依据地方性知识来认识法律,或主张法律本身就是地方性知识。在任何地方,事件的文化背景都是法律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法律分析方面,如果有什么一般特征的话,这些特征就存在于这种文化情景化的方式之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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