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整体性思维在法社会学的如下四个基本分析层次上都程度不同地得到体现。
1.个人层次
在社会学研究中,个人层次的注意中心通常并不是个人,而是个人的动机模式、人格特征和主观取向,特别是个人的行为或社会行动。许多社会心理学家以及霍曼斯等持归纳论的社会学家,强调这个层次。
对于法社会学来说,个人层次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法律社会化这个中心而展开的。其重要议题有人的生理结构和遗传基因对个体后天法律态度的影响,家庭、社区和大众传播对个体法律社会化的影响,个体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实践对法律社会化的作用,法律人格的获得和法律角色的培养,法律行为的动机模式,法律文化的内心积淀和代际传承等等。
2.人际关系层次
这一层次上的社会现实包括个人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涉及信息沟通、互相调节、协商最合适的相互依赖的行动路线、人际间的合作或冲突以及适应较大环境的联合或连锁模式等所有含义。在社会学的古典阶段,对人际层次的强调是以齐美尔(一译西美尔)为代表的,而在当代流派中则以象征互动理论和交换理论为代表(虽然它们也探讨个人层次)。
人际关系层次所倚重的互动分析,侧重于从微观的层面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交往的,又是如何使这种交往产生实质性意义的。互动论者强调,人们总是处在创造、改变它们的生活世界的过程之中。尽管互动论者很少研究大规模的社会结构,而是侧重于从个人和小群体的微观层面来研究人们的行为、思想和感觉,探索人们的动机、目的、目标和他们理解世界的方式,但他们依然是将个人放在群体甚至整个社会之中来对待的。
3.社会结构层次
社会结构层次的现实比前两个层次更抽象。它强调的不是个人、个人的行动或互动,而是行动的模式和互动的网络。重点放在社团、机构或社会的规模、劳动分工、一致程度、权力或权威结构的类型等上面。集中研究整个社会现实需要高度概括,这就忽略了单独的个人之间面对面互动方面的错综复杂情况。马克思、迪尔凯姆、当代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都集中于这一层次。
社会结构层次的分析既强调整体对部分的型构与约束作用,又强调社会的每一个部分都对整体稳定与发展的功能。像身体的各组成部分(如四肢、心脏、大脑)一样,社会的构成部分(如家庭、商业机构、政府或法律、道德、习俗)以系统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之后,对整体发挥着好的或不好的、显在的或潜在的作用。每一部分也帮助维持着平衡状态,这也是系统平稳运转所必需的。正如斯宾塞所说,“为了维持平衡,伴随着一个给定的人类性格特征,必须有一组适应了的制度以及和这些制度和谐共处的一套思想和感情。因此,无法期望在我们现在所有的平均人类天性的水平下,能够广泛地接受那些只适用于更高发展状态的社会以及相应地提高了层次的公民的观点。”[3](P357) 斯宾塞的这一观点对于我们思考法律制度的变革无疑有着警醒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