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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

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


胡平仁


【摘要】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是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步积淀而成的一种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而独特的视角、立场与方法,表现为整体性思维、民间立场、经验研究和法益分析四个方面。
【关键词】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整体性思维;民间立场;经验研究;法益分析
【全文】
  任何一门相对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即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而独特的视角、立场与方法。
  笔者认为,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是在借鉴、吸收社会学和法学以及法人类学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客观地存在着,只是我们以前没有很好地去发现、去总结。根据法社会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特别是法社会学的研究实践及发展趋势,笔者将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四点,即整体性思维、民间立场、经验研究与法益分析。
  一、整体性思维
  整体性思维是社会学和法理学共同具有的一种思维方式,法社会学直接吸收了这一思维方式。
  可以说,整体性思维是社会学与生俱来的一种思维方式。19世纪30~40年代,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孔德创立社会学的初衷,就是不满于当时学科划分过细、形而上学色彩太浓的做法,明确要以实证主义方法,从整体角度研究社会的秩序和进步,认为社会学就是研究社会整体的科学。孔德这一观点后来为斯宾塞、帕森斯等社会学家所继承和发展。我国不少学者也持这一立场,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主持编写《社会学概论》(试讲本)认为:“社会学是从变动着的社会系统的整体出发,通过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功能、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1](P5) 在社会学的发展历程中,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开始,尽管有很多学者对“社会学是研究社会整体的科学”的观点表示不满,并提出了不少新的看法,但社会学的整体性思维方式依然浸润其中。 正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比较法学者马克斯·莱因斯坦教授在为马克斯·韦伯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英译本作的长篇“导论”中所言:“韦伯越是强调宗教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他就越清楚地看到孤立地分析宗教因素必然会曲解复杂的社会结构。即便是有限地理解现代资本主义,也必须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2](导论P11)
  整体性思维意味着把研究对象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一个系统,即使是只研究这个整体的某个组成部分,也要把它放在整体之中去对待,进而考察它在整体中的地位和功能,它与其它组成部分的关系,而不是就事论事。正如社会学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赫伯特·斯宾塞所言:“社会学研究从直接原因追溯到间接原因,从第一后果探究到随着扩散而增加的第二、第三后果,会消除社会祸害是可以根治的普遍错觉。……你可以改变祸害的发生率,但祸害最终结果肯定会在某个地方表现出来,往往只不过从一种形式变成另一种形式。”[3](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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