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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研究

  第八,国家某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预留资金缺口是某些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出台的重要原因。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政府财力在这种巨大的资金需求面前往往不足,而这些重大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工程的开工建设又时不待我,这种建设资金缺口就往往通过开征新的基金或收费等非税收入的方式来弥补。例如,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国务院决定自1992年开始在全国电网就按0.3 分/度的标准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扶贫地区及农业排灌用电除外),1994年起征收标准改为0.4 分/度,1996年起,在原征收基金的基础上,对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及经济发达地区,将征收标准提高到0.7 分/度。截止1995年底,三峡建设基金为工程提供的建设资金占整个工程建设资金总需量的一半左右,成为三峡工程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南水北调”工程中,中央财政(包括国债资金)直接投入也只占总投入的20%左右,40%通过银行贷款筹集,余下的部分则要通过水费加价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来补充 。
  第九,诸多法律法规本身所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过多、过杂。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就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多项收费;《森林法》规定的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征费项目;《教育法》规定政府有权征收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农村教育费附加。此外《水法》、《矿产资源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办法,在界定行政管理权时都分别明确了相应的收费或基金开设权,甚至有些由不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征收项目,由于缺乏充分的协调而出现交叉或重复。这种由关于某些特定行业和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来直接设定征收项目也是形成我国非税收入项目数量过多、规模增长迅速的原因之一。
  三、改革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路
  (一) 分流归位
  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正本清源,区别其不同项目的性质,通过清理整顿实施分类改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之“分流归位”。具体可分别考虑:
  1、应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一是某些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费,原则上应予以取消。因为对某项工作进行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是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份内之事,不应再对管理对象收取管理费。二是制度外收费,即通常所说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应坚决予以取缔。
  2、应改为税收的非税项目。某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可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如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后,统一开征燃油税,在车辆用油环节征收;将环保部门的排污(废水、废汽、废水、废渣、噪声) 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将地方用于城市建设的收费、基金、附加等合并到“城市建设维护税”之中;也可设想将教育方面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合并改设“教育税”;将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与资金改为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障税”。
  3、继存并加以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实行税费改革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大体包括四类:一是政府部门向法人或居民实施特定管理和提供特殊服务所收取的各种证照收费、注册费,如企业注册登记费、护照费、婚姻证书工本费等;二是政府机关为维护国家主权而实施的收费,如海关监管手续费、外交部门的签证费等;三是政府机关或政府授权机构,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向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管理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四是一些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如排污费、海洋工程排污费等收费)以及罚没收入。三是各级政府为发展某项事业而设立的基金、附加,如水利建设基金等;四是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股权收益、国有资产变卖收入等。另外,还有少量暂不宜取消或规定征收期限未满,且难以实行“费改税”的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经国务院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征收。
  4、有发展前景的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土地转让收入、彩票发行收入(公益金)、烟酒转卖收入、特许权收入等。例如,特许权收入是个人或集团凭借政府赋予的特权在特定领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从严格意义上讲,特许权是国家的一项行政资源,也是国家的无形资产,国家理应参与其收入分配。特许权收入包括: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货币发行收入)、证券、信托和保险的特许权收入、发行有价证券和邮票的特许收入、中央电视台全国电视播放特许收入、使用国家无线电频道资源的特许收入、电信号码资源占用特许收入;特殊证照牌号拍卖收入;使用国家空中资源(航空或其他飞行)的特许收入;开采矿产资源的特许收入;经营盐业和免税商品等特许权收入;以及行政收费中的各种许可证收费收入等。目前,我国大部分特许权收入并没有开征,其中有些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小、开征条件尚未成熟,有的则是虽成熟但没有具体实施。有些涉及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较广,企业或部门自身的经营成果与特许经营收益交织在一起不容易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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