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无因说更适合我国现在的国情
如今,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全世界第四大经济体,国民生产总值已达3万亿美元,市场经济逐渐完善,人们的生活水平、素质水平、知识水平的发展更迅速。
首先,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也有了质的飞跃,例如,《
物权法》一经颁发,无论是知识分子,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去抢购,老百姓都已经知道了要守法更要知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的产业机构越趋合理化、科学化,市场中不再只有国有企业的身影,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都在中国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彼此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愈加频繁;
再次,我国市场已逐渐完善、成熟,并且国家已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人才和开展了众多大型的普法教育活动,人们的法律思维也已逐渐形成,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里的法律人才都是济济的,企业已从弱势地位转到强势地位了;
最后,在当今社会,信息灵巨大,第三人没有可能去了解一个让你是否具有真正的代理权,这样做只会增加第三人的负担和妨害交易的正常进行。
更何况,从法理角度讲,我认为本人与代理人相对于第三人来说是内部关系,他们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构成外部关系。第三人因代理人的过错遭受损失时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要求代理人赔偿就不用阐述了,要求本人赔偿则因为本人并未很好的处理其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致使他人利益受损,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本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因此,无因论更适合当今的中国,这不仅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还是由于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法学素养的提高所影响的。无因说所要保护的群体是第三人,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更需要保护,而是因为保护他们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平等。
七、结语
无因说体现了人们在文明的社会和高度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对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平性的渴求和期盼。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要求应当采用无因说,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平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注释】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系
【1】邓海峰:《代理授权行为法律地位辨析》,《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