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授权行为的内容一般有授权委托书规定,但无规定时,则由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
三、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的关系
上面已经提到“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就是无因说与有因说之间的实质区别”【3】。
“授权行为的有因性是指代理授权行为是因基础行为的产生而产生,其效力受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4】。故当基础行为因具备无效或可撤销事由而使效力受损时,作为其结果的代理授权行为的效力则因其而受损。
授权的无因性是指授权行为确是因基础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但当基础行为的效力受损失,授权行为的效力却不会因其而连带受损,该说认为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第三人不易知悉,因而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总的来说,无因说认为:
1.基础行为不成立,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比如,本人授权代理人追债并签订了委托合同,但委托合同的协议与事实不符,基础行为不成立,但授权委托并不当然无效。
2.基础行为无效,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超出其能力限度而为的买卖行为,代理人受托而与第三人交易,虽然因伐地那非个代理人未追认而使买卖行为无效,但第三人依无因说仍可就交易问题向本人和代理人提起诉讼。
3.基础行为被撤销,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比如,本人与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代理人因重大误解而为代理行为,本人依法申请撤销,虽已经法院撤销,但已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三人也可对已实施的代理行为向代理人或本人提起诉讼。
而有因说则与无因说有不同的见解,当基础行为效力有瑕疵时,授权行为的效力必然受其影响,本人也就对相对人不负或少负责任,责任就由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只是为本人为代理行为的,在责任的承担的效果上是比不上本人的。
由此可见,无因说重点保护的是第三人的利益,而有因说则向本人方面倾斜。
四、授权行为的无因说与有因说之比较
无因说与有因说的分歧实质是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之间究竟有无法律上效力的联系。它们各自的优缺点是与它们所决定要保护的群体的利益密切相连的,而并非靠完善制度就能弥补或发挥此学说的优缺点的。选择一种学说也就选择了它的优点和缺点。
有因说的优缺点:“有因说最大的优点在于对本人的利益保护极为充分,甚至为其打开规避民事责任的大门”【5】。因为当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与第三人为特定民事法律行为后,本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可能不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因而就积极找寻基础行为的瑕疵所在,进而主张基础行为无效或将其撤销,从而使授权行为效力受损,这样本人就可以摆脱应负民事责任,将其推给代理人和第三人。其中,第三人当然是最大的受害者,这是不公平的,也是有因说最大的缺陷。“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讲,有因性理论的这一”优点“是一种以牺牲交易安全、漠视相对人利益为代价的片面的”优点“,与民法的公平精神相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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