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徐凯
【摘要】本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是相对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基础关系而言的,也就是说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各自的效力有效与否和对方没有关系。本人的授权行为与基于基础关系而做出授权行为的基础行为有没有法律上的联系就是有因性和无因性之间的根本区别。
【关键词】授权行为;基础行为;有因性;无因性;利益
【全文】
一、授权行为的概述
本人基于某种基础关系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就是授权行为,其为单方法律行为且本人一旦授权立即生效,无论代理人是否接受授权委托。而产生某种基础关系的行为就是基础行为。对于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之间是否有法律上效力联系的不同见解就产生了有因说和无因说,不能说哪个是正确的哪个是错误的,各自有各自的价值取向。但对于价值取向只有法律说的算,也就是说有因或无因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是因为其本身是有因或无因的。换句话说,“代理授权行为的有因无因问题是一个法律价值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问题”【1】。也就是说,授权行为因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只存在应否有因无因问题而不存在是否有因无因问题。
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之间的有因无因与否决定了保护群体的不同,也就是保护不同利益群体。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形下,本人和行为人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就是有因无因说之间的不同见解。对此,法律的规定就决定了要保护的一方,就决定了要保护的群体的利益。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是由很多种因素决定的,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因素作用下会发生变化,但不变的是法律规定保护哪一方。
二、授权行为的特征
首先,“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其形式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形式,有法律规定的则依照法律选取的授权形式”【2】。因授权行为是独立行为,其与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形式无关,即代理人为要式行为,授权行为的形式也不必为要式行为。因授权行为一经本人作出即立刻生效,无论代理人是否接受,所以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其次,授权行为的主体是本人,一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超过其行为能力的限度,则可以不经法定代理人的允许而授权委托代理人为其处理事务,如13岁的未成年人在书店订书。
再次,授权行为可以采取默示或明示来确认代理人的代理权。明示即本人公开口头或书面形式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即以一种积极的方式授权委托;而默示则指本人知悉他人宣称未本人的代理人而不反对且保持沉默,则推定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