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处理是明智的,也是审慎的。与“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对应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公权机关行事的一个基本准则,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对公民私权范畴的事,要慎之又慎,如果公权力包打天下,动辄介入个人生活,侵犯公民隐私,将吃力不讨好,给自己惹来无尽的烦恼。
此时我突然想到另一个真实案例。1998年某地警察巡逻时发现一对男女光天化日之下竟在广场上做爱,旁边有不少围观者。警察将两人逮捕并欲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随后警察犯难了,因为不知道该按照什么罪名来处罚。最终,这对男女被无罪释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有伤风化,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二是司法机关正因为看到这种危害而想方设法要治他们的罪;三是司法机关最后都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罪名而不得不放弃追责,而裸聊似乎也正朝着那样的步子前进。
当然,这并不表明笔者就支持裸聊。相反,我建议国家应当修改
刑法,因为无论社会怎样开放,健康文明的生活依然是社会的主旋律,我们应努力追求正义与公平。当然我们无法强求每一人都那么高尚,对哪些限制在个人范围、不影响公众利益的失德行为,不妨宽容待之,或予以道德谴责,或许,良莠不全、泥沙俱下是生活走向多元丰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如果说,类似裸聊的不道德行为,只要它不触犯法律,我们暂且可以容忍之,但公权机关随意干预私权却无法容忍,因为公权力一旦超出法律许可走向滥用,它的影响面无法估算,它对社会的危害要远甚于裸聊。可以说,在当下,约规范权力的运用比约束公民的私德更有紧迫性,意义也更深远。基于这一点,李女士该案中,一个不该被一笔带过、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当地警方是通过什么手段“抓获”在自己家中裸聊的李女士的?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就随便闯入公民家中将人带走,这算什么行为?这样的执法即使出发点再好,在实质上不就是对公民权利的粗暴打压吗?不道德的裸聊事件背后,隐藏着公权力运用的程序正义缺失等问题,它不该这样被忽略。(作者:修仰峰《新华网》2007年4月29日)
四、制裁裸聊――法律没有说法
据新华网4月19日报道,公安部初步统计,在被抓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近80%的人因受网络色情诱惑而犯罪。在我国的1.37亿网民中,有2300万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有46%的未成年人经常光顾色情网站,一些青少年因沉迷于网络色情,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聊裸就是精神鸦片,这种精神鸦片虽然没有凶杀案那样血腥,但造成的社会影响同样极其恶劣。尤其对于青少年,一旦沾染上这类精神鸦片,后果不言而喻,打击裸聊,是社会的必然趋势。
第一、裸聊制裁问题,行动中主要打击组织者。在提到网络色情的危害时,钟忠说,网络淫秽色情的危害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成年人还好些,一些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在看了网络淫秽色情录像后,曾发生参与强奸、抢劫犯罪的刑事案件。太多的淫秽色情把互联网变成了精神的染缸,这也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持续发展。当记者提问观看“裸聊”表演是否会被制裁时,钟忠表示,此次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主要打击组织“裸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