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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裸聊问题的法律思考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既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早已经深入人心,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如果还抱着“往上靠”的方式来办案,让人感到的只有匪夷所思。
  确实,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裸聊”,有伤风化,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伤害尤甚,应采取措施予以规制。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裸聊”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也不属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传播淫秽信息”,故不能用刑法来对“裸聊”者定罪处罚。这没有半点变动的余地,更不能随随便便“往上靠”。
  “往上靠”的思维,是典型的类推思维,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执法者可以用类推的方式来找“依据”。但类推的恶果是任意扩大了刑罚的范围,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所以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这成了我国刑法发展甚至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再用类推的方式来办案,岂不是逆流而动开倒车?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意义,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曾有过精辟的描述:“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对待“裸聊”等“新生事物”,绝对不能凭感情用事,而只能严格遵循法律及其基本原则,否则只会得不偿失。《作者:庚向荣《检察日报》
  三、公权随意越界比裸聊更可怕
  网络的迅猛发展,在给我们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也衍生了不少负面的东西,裸聊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当然,这里所说的“负面”,更多是指道德层面的,而非法律层面的违法犯罪。具体到该案中的李女士,她与多人一起裸聊,有违公序良俗是毫无疑义的,她的举止放在哪个国家,都会被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所排斥与谴责,但她是否就该被公安机关捉拿,被检察机关起诉,最后被法院定罪呢?这就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在日益多元化的当下,应该如何看待那些背离社会道德、但又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多少损害的言行举止呢?
  从报道可知,李女士裸聊有着明显的私密色彩:一,裸聊是在私人空间进行的;二,裸聊是为给空虚的生活寻找寄托,而不是像一些机构把裸聊当作非法的营利手段,借以大肆牟利。换句话说,李女士裸聊很不道德,但它毕竟是局限于个人空间的个人行为,没有面向公众传播与辐射,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对这种性质的裸聊,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李女士在法律层面上是无可非议的。也正因为这点,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最初提诉的“聚众淫乱罪”找不到法律依据,最后撤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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