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给我们的思考:
一、裸聊应当入罪不?
广受国人关注的北京市首例网上裸聊案因无定罪依据已经撤诉,但裸聊案的风波远未平息。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要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认为,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裸聊行为应当入罪(4月16日《华夏时报》)。
裸聊行为能否单独入罪,纳入
刑法打击的范围?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的问题,应将裸聊行为置于
刑法的内在逻辑结构、基本原则、发展趋势以及诱因和犯罪结果的关系等因素中综合考量,权衡利弊,比较得失。同时,还要考虑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问题。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刑罚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对于一些社会越轨行为,首先想到的是用刑罚狠狠打击,将一些社会危害不大及私人领域的事情也要纳入刑罚的范围。这造成我国的犯罪罪名越来越多,我国1979年有114个左右的罪名,到1997年膨胀到412个,并且在以后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又将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
由于刑罚本身是一种恶,因此刑罚必须具备谦抑的品质。即运用刑罚手段解决社会冲突,除危害行为必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外,刑罚的使用还必须具有无可避免性。裸聊行为,即便具备了刑罚所要求的可罚性,也未必就具备了刑罚要求的必罚性。事实上,通过社会治安等行政处罚,加大网络服务商的监管责任,完全可以控制乃至扑灭裸聊这股邪火。既然条条道路通罗马,又何必祭出刑罚这把双刃剑?
动辄吁请入罪,表面上看是对法治的追求,其实是对法治精神的背道。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入罪无小事,必须时刻保持冷静理性的大脑。头脑发热虚火上升不计后果的激情立法,是非常危险的,甚至比裸聊邪火更为有害。(刘金平,《裸聊的邪火和专家们的虚火》2007年04月19日《红网》)
二、罪,不是随便往上靠的
5月2日,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全国开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钟忠处长表示,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互联网关于传播淫秽信息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有明确规定。“裸聊”应该往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上去靠(5月3日《京华时报》)。
按照钟处长的逻辑,“裸聊”就属于或者等同于传播淫秽信息,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钟处长的上述言论纯属个人观点,那还可以理解,但如果他的言论代表了官方的声音,那么不仅贻笑大方,而且使人不寒而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