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裸聊问题的法律思考
苟亿强
【摘要】所谓裸聊,指聊天者将自己的身体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这种聊天方式自2003年在国内首次出现,很受一些网民的青睐,网上的裸聊室纷纷出现,裸聊这股邪火毒害人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还成为一些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手段,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2005年9月15日34岁的家庭主妇李女士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进行裸聊时,被警方抓获,引发了中国第一起裸聊案,笔者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学理论,试着对裸聊问题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关键词】裸聊;淫秽物品;聚众淫乱
【全文】
案情:(北京晨报4月17日报道)2005年9月15日,34岁的家庭主妇李女士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进行裸聊时,被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李女士在2005年七、八月间,在家中通过视频网络聊天室,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淫乱活动。据李女士交待,在“裸聊”过程中,她与其他网友一起脱衣服,摆弄自己的性器官。她进行“裸聊”主要是为寻求“刺激”。起初,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将她提起公诉,但经反复研究后,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裸聊犯法”的依据,检察机关于今年2月份撤诉告终,不久,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展开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全国上下集中整治网络色情,还干净的网络环境于青少年,一片热盼之势。 一边是裸聊难以定罪而撤诉,一边是全国范围内得到拥护的打击行动,但是如何处理和对待网络裸聊,成为热议的话题。
观点一:人的身体不是物品
刘晓原律师认为: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裸聊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组织淫秽表演”构成,但分析就可发现,裸聊并不符合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向公众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其中“影片、音像”特指事先制作、编辑的影音文件。而裸聊是以身体裸露给特定的对象看,人的身体不属于物品,直播的视频也不是事先录制的,所以裸聊行为不符合这种犯罪构成。相反,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唐用强律师认为,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裸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傅达庆律师和周永强律师则认为,如果认定裸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物品是指一种无生命属性的东西,但“裸聊”中,聊天双方用有生命的身体现场表演,不是对淫秽物品的传播,因为人的身体不是物品。因此,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将“裸聊”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不恰当的。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该项罪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