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西九江市某区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情况的分析及对策
张万保;胡荣珍;方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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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百姓的生活逐渐富裕,无论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还是个人,购买汽车的数量都在急剧增加,于是许多人都去考驾驶执照,经过驾校短时间的培训就急匆匆上路驾车,城市道路上车辆增加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急剧增加,其结果就是交通事故频发,伤亡人数增多,虽然有一部分轻微的事故案件当事人之间私下和解,也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但最后到法院起诉的案件数还是不少。现就近三年来江西九江市某区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情况作些分析,并简要谈谈对策.
一、发案率:据笔者到交警部门调查了解,近三年来,九江市某区发生交通事故83起,造成人员死亡34 人,伤106人,经济损失约500余万元,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70件。从2005年到2007年三年时间里,某区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66件,诉讼标的400余万,约占整个民商事案件的2%。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34件,占3年来刑事案件总数274件中的12%,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32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800余万元。
二、诉讼主体:民事案件原告有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有死者的权利承受人或者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未成年的同时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通常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车辆的实际经营人、受益人、驾驶人、被挂靠单位等。自从2004年5月1日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八成案件当事人根据该法第
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时直接把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他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实践中有的法官提出交通事故受害人与车辆责任人之间是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其诉讼是侵权之诉,而车辆所有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与前一个侵权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把保险公司直接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是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揉在一起审理,理论上不科学、不合法。但是这种做法却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缩短了诉讼时间和途径,减少了讼累,同时也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因此,实践中被不少法院运用。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保险公司因为不能成为适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所以受害人不能对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
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