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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对法官的监督

这个条文本身有点奇怪。因为原文是“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没有明确后句中“除外”的是什么?是公开审理,还是客观审理;是自觉接受,还是公众监督?当然,一般都根据《民事诉讼法》认为是指“公开审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个人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的“口头警告”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改变,而“没收器材”则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
1945年,马锡五在延安大学回答学生提问时,将这种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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