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0
【注释】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五条。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四十一条。
见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四条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
四十一条是确认,第
五条和第
二十七条是保障。
之所以不用“赋予”而是采用了“确认”的字样,乃是因为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的名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谴责他极端任性。”——揭示了法律与现实的社会规律的因果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社会监督权上,在第
二十七条用的是“人民”,第
四十一条上用的是“公民”,联系上下文可以认为指向的都是“公民”——理由是毛泽东《为人民服务》中所阐述的“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