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作为一个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真正原因,只是“二次撞击”的过失责任难以认定。这就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
交通事故中的二次撞击现象,较于普通的交通事故现象复杂,如果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可能获得直接的证明效果;而如果单纯从事故现场的痕迹来认定,就比较困难。
在这个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根据以往的经验[9]来通过痕迹来认定当事方的责任,应当通过现场勘验、调查的结果,还原整个事件中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后,把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一一对应,再通过侵权行为判断侵权动机——这样,就可以比较清晰地反映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损害责任和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损害责任。相应的,也需要分析人员比以往更加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想象力。
只有通过这样,在排除了过失行为的可能性以后,才可以认定是一个单纯的交通事故。
在现场的痕迹方面,既然“二次撞击”有异于单纯的交通事故,那么必然地在现场的痕迹上留下不同的标志。
比如说“交通事故的二次撞击”中,第一次撞击也就是源于交通事故原因的撞击,必然产生一个减速或停止的痕迹,形成一个撞击点以及由此产生的一个一次性损害结果,或者还会产生一些由此派生的损害结果;第二次撞击也就是源于过失行为的撞击,必然产生一个减速或停止的痕迹,前后痕迹存在重合、相交、不相交三种情况,必然形成另一个撞击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另一个一次性损害结果,或者还会产生另一些由此派生的损害结果,前后撞击点、一次性损害结果、派生的损害结果存在竞合、不竞合、可吸收三种情况。
所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撞击”,首先要判断反映机动车行驶的现场痕迹是否由一次性形成;其次,是撞击点的位置是否由一次性形成;其三,是损害结果是否由一次性形成;其四,是派生的损害结果是否由一次性形成。
以上四者,有一不符,则说明存在交通事故以外原因的侵权行为。在确认排除构成交通事故当事方以外的侵权行为后,可以确认为存在“二次撞击”。
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2008-6-11
【注释】 主观故意的例外是出于其他原因对被伤残人产生杀人或伤害动机,如产生口角或肢体冲突后萌生犯意;或发生事故后发现被伤残人是自己的仇人而萌生犯意等。以上,不妨碍对整个行为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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