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法律分析
乐民
【全文】
在现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现在经常出现一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现象。这种现象,因其异于单纯的交通违法或意外的过错产生撞击,所以无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机动车再次撞击,统称为“交通事故的二次撞击”。
一、“二次撞击”的形成原因
出现了交通事故,必然是因为交通违法的过错或意外;而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现象,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主观故意,一种是出于主观过失。
(一)出于主观故意的方面
出于主观故意的主要原因[1]在于逃避现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赔偿规定。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上,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使一般人无力承受、有力承受的人不愿意承受;尤其是人身伤残的损害赔偿远远大于一般的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造成一方伤残后,一般是全责[2]的一方出于逃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人身伤残损害赔偿与人身死亡损害赔偿之间差额的目的,驾驶机动车对被伤残人进行撞击,致其死亡。
这样的行为,虽然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但其二次撞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现行
刑法的第
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属于直接故意[3];由于是为了逃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是情节恶劣,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的案例,自《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屡见不鲜。除了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恶意以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的规定也是诱发因素之一。两种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之大,在现阶段的确足以引诱一部分人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