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没有永远正确的科学理论、没有无条件的绝对真理。一切掌权者和人民意志都不代表真理,关键是要将真理推行与权力、暴力分开。这就是说,法治社会也不是最高的理想社会,它还可以发展到人道的道德社会。所以,法治社会重视社会公德,但是还不是以道德中心,法律的权威性还存在,国家的公民是社会的主人。由此,我们认为,当法治社会具备以下条件时,它就可以向道德社会转化了:
(1)法治社会的法制科学发展已经减弱或者难以继续发挥体制内的作用,人民意志的民主趋于理性而走向普遍理性、科学的民主,社会公德成为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时,即只有当公民成为真人,也就是真正的道德人、自由人、社会人时,法治社会才真正可能成为道德的社会。这是法治社会向道德社会转化的制度保障。
(2)法治社会已经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律面前真正的、普遍的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向道德社会转化的大前提。
(3)法治社会的公共权力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执法者可以严格自律是法治社会向道德社会转化的必要条件。
(4)法治社会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正确行使,全社会公民都普遍自觉遵守法律是法治社会向道德社会转化的必要条件。
(5)法治社会已经可以保证人人都有自我发展的经济实力是法治社会向道德社会转化的经济基础。
(6)法治社会已经可以保证人人都有均等的机会成为执法者是法治社会向道德社会转化的重要保证。
6、法治社会的局限
(1)四权政体形式化,社会公德缺乏自主化,法律制度缺乏灵活性,公民民主缺乏约束性,人权没有超越本质的本体性支持,存在唯我性,不能与民心同一。
(2)监督制度效率低下,非理性因素比例大,监督过度或者监督不力问题难以克服。
(3)虽然权力-权利关系总体平衡,但是也可能发生侵害多数人利益,或者忽视少数人利益现象。
(4)缺乏功利精神可能减慢社会发展速度,使社会的发展生机大大降低,社会显得平常、平静,过于理性化。
7、法治社会的积极作用
(1)法治社会可以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现实化提供最充分的合法保证。
(2)法治社会可以彻底纠正人治社会的各种弊端。
(3)法治社会的建设可以为走向道德社会奠定坚实的精神、物质、制度各方面的实在的历史基础。
三 道德社会的意义
法治系统域的四维要素的内在关系是动态的、变化的,它决定于现实社会的具体情况,但是无论现实怎样变化,都不能改变社会整体系统的关系。
在人治社会中,权力至上;在法治社会中,人权至上。
在人治社会中,民意(统治者意志)至上;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至上。
人治社会中权大于律,统治者只有顺应民意,才有政治局面的相对稳定性;法治社会法大于权,统治者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有效制约公共权力自身。
在这里都没有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社会关系还处在内在冲突之中,人与自然之间还严重对立,人类没有走向整体的和谐世界。
在这里,人还没有充分自由无为,还没有成为现实的真人、道德人。
因为无论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都还没有真正完成社会的真正进化过程,所以法治社会还应当继续其进化任务。
在道德社会中,人性公德至上。也只有道德社会的道德法理才高于法律、
宪法,公共权力才收缩为一种普遍司法权力,司法成为科学的最高权威,成为人道的裁判,实行彻底中立、独立、公正司法。所以,道德社会是最高级的社会形态。如果说政治社会是属于扭曲的社会制度文明史,法治社会属于正常的社会制度现实,那么道德社会则是最理想的人道社会制度。
1、道德社会的含义
所谓道德社会,就是指社会普遍的道德上升为律法,自觉守法成为社会的主流风气,人类的共性主导社会存在方式的新型社会。它是人与人无差别、友爱、自律的社会,还是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自然无为的自由社会,所以道德社会也可称为和谐社会、人道社会。
我们知道,在法治社会里所谓的人民主权实质上就是要求不允许在法律内将任何政党执政权力绝对化、不允许将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制度绝对化。任何性质的国家权力和政治组织都没有天然的神圣性,都是既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又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因为一切掌权者都会破坏权力本身,而且一个凡人不可能道德完美、智慧超人,所以正义的天平只能在人民心中,而不是在有权者手中。
人民主权真实含义应当是,既然人民享有权利,就应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由多数人或少数所谓的人民代表决定一切。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执政的机会均等,谁拥有真理谁就享有权力,这是民主制度本来的应有之意。民意虽然还是启动司法程序的重要途径,但司法不能依民意而裁判,要制约民意的非理性化,否则,就是在推行强权真理或野蛮政治。司法活动只服从法律真理,而不是服从其他任何性质的权力或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