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对四维法学关于三态社会演化的基本“规律”的深刻意义再予以进一步的简要阐述。
一 政治社会的意义
实行人治是历史上一切集权制国家的共性,而现代的中国“人大制”堪称是人治社会发展的一种最高政治形式。但是,这样的人治化政治的存在实质上就意味着需要存在一种绝对的最高国家权力组织,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绝对集中化、自治化而没有任何对等的公共权力的制约。显然,这种将一种公共权力的完全绝对化方法,在法的真理场域中是不法的。因为,在一切集权制政体中都存在一个无法制约的非法制化的最高的公共权力,它就不可能真正克服普遍的专制、腐败,就会使一个国家(社会)久乱而不治,也势必导致它所要追求的真实的民主难以体现,所谓的民主也势必缺乏公正的程序、缺乏公平的竞争机制,从而使形式上的不公平进一步导致实质上的更大的不公正;事实上,实行政治集权制无疑是过于信赖国家权力组织及其掌权者(个人或者少数人组成的统治集团成员)的德性和理性,而以抽象的国家意志和掌权者个人意志取代民众的普遍意志,从而使国家权力一元化,最终是公共权力完全脱离社会、民众而特殊化、高贵化,掌权者往往成为高于民众的特权者,所以,集权的人治方法最终会侵害国家权力本身。
但是,政治社会还可以有一种形式上的法治形态,它就是法制国家的形态(这是西方社会的普遍国家形式)。在法制国家中,通常实行三权分立体制,这种体制内法律是最高权威,法律也是少数执政精英制定的,存在立法不公,或者司法专横的现象是其体制内不可克服困境,它也同样是无法消除人治的流弊,所以,法制国家仍然不能彻底走出人治的真正魔圈。只是由于法制国家权力的分化机制存在,才不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绝对侵害,但是绝对制约不了、或者说无法根除一个国家公共权力对其他国家的侵害、掠夺和战争。
这就是我们这个政治化的世界面临的残酷的历史和现实。
因此,我们认为。在政治社会无论是人治的集权国家,还是人治的法制化分权国家,其中虽然都可以有法制,但是在最终意义上,实在法律因为只能以国家法律或者公共权力掌握者决定,而都不可能彻底摆脱成为政治统治的附庸地位——它们要么是在国家内部对自己的人民实行镇压、暴政,要么是在世界范围内对他国人民实行侵略、霸权。
总之,只要是一个政治权力在法的真理之上,那这个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也就是绝对的权力社会。这种权力至上的社会是国家动乱和世界战争的制度根源所在。所以,我们说政治社会必须被法治社会取代。
1、政治社会的含义
人是首先成为政治动物的,即人类社会需要经过人群的自然等级的划分的社会时期,此时的社会以一种较强力量之下的意志强迫另一种较弱力量之下的意志的被迫服从而存在,国家(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存在的首要问题。
由此我们认为,国家的职能主要为维护秩序和稳定而存在的社会就是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是一种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无论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还是共和制,都只能是实行人治,一切法律在实质上也都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所以,政治社会也可称为权力社会、人治社会。
2、政治社会的特征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政治社会是形式的、表象的、低级的社会制度形态,具体而言,它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1)在政治社会中,政治是国家的根本大事,国家行政权力是在一定地域内社会群体的主导力量,具体的掌权者个人的权威很重要,是英雄创造历史的社会,是精英掌握人民的命运。所以,在政治社会里政治人物就显得很重要、很突出;
(2) 在政治社会中,国家权力直接主导着社会的发展方向,公民(广义)权利是没有普遍的、切实的、根本的保障的;
(3)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颁布的律法是实现政治集团统治的工具,国家机器实行暴力镇压是其主导性的职能,军队也不真正以对外防卫为职能,具有在国内镇压反对力量和在国外对其他国家和主权地区的积极侵略性;
(4)在政治社会中,国家的经济职能从属于其政治职能,权钱不能彻底分离,要么是权力支配金钱,要么是金钱支配权力;
(5) 在政治社会中,普遍实行思想文化的专制,主流文化与亚文化并存,无全社会的共同理性的信仰;或者是文化多元化腐朽文化充斥社会各个角落,只能凭借宗教统一人民的精神信仰。
(6)在政治社会中,非理性意志主导社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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