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三态社会假说
张树军
【全文】
第六章 正确认识三态社会假说
在《四维法学论纲》著作中我们曾经提出了三态社会的构想。当然,这还是一个没有完全的现实依据的假说。那么,我们为什么可以提出这样的假说?它的合理性何在?它的可实践性程度有多大?我们认为,这首先需要对假说本身的逻辑合理性加以阐述,还需要寻找一定的历史和现实的依据。这些问题过去的阐述还不够明确,在这里我们继续来深入探讨相关问题。
我们知道,四维法学最核心的思想就是直接关注相对不朽的价值——普遍的大道德,它是不变的、绝对的、生生不息的天道,而不是人治社会之下的国家的不平等法律制度、以及强制教化的伦理法律。四维法学不关注法制科学实践的具体技术,认为一切法律制度都具有相对性,而法现象才是相对绝对的现象。四维法学选择法治社会制度,追求道德社会制度,反对政治社会制度。但是,它并不完全否定人治的政治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历史性和局部性作用,积极推行法治社会实践,还努力追求理想的道德社会制度,它认为社会制度形态是循环演化而不息的社会现象。
那么,这种社会形态的循环论,是否一种重复或者倒退的思想呢?我们再继续说明一下这个问题。大家应该注意到,这里一是循环,二是发展。有人说,循环还能发展吗?很简单,人的生命存在不就是这样循环发展而生生不息的社会现象吗?社会为什么会循环发展?对于这个观点我们是有很多理由的予以支持的。第一,我们生活不能离开的大自然就是一种物质循环的世界;第二,人类本身也是生死循环的。如佛家思想就有生命轮回说,个体生命的延续也是一种间接的循环;第三,人类精神的成长也是循环发展的。所以我们可以从古人那里寻找现代的精神依托。第四,历史实践证明,从没有哪一种单一的社会制度形态统治着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哪中形态的社会制度都在历史上局部或者短暂的存在过;任何一种思想都是在继承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演绎精神的运动史的;第五,道学文化天人合一内化思想就是一种大循环观,尤其是《周易》把这种循环思想发展到非常科学和具体的程度;第六,人类与自然的外在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关系,这种关系也是一种历史生态的大循环。总之,社会文明单从时间维度看有进化趋势,但是再从空间维度看可能在退化,或者从时空整体看就没有进化或者退化之说。从这种角度说,人是不变的,社会也是不发展的。
因为人(个体)无不死,社会(人类)也会消亡,生生不息的唯有天道人心(不是简单的物质客观性,而是一种精神超越性),所以我们才说,社会运动方式也有动态的“规律”,即人治社会-法治社会-道德社会三态社会的循环发展就是自然的、现实的、科学的人类社会存在-存在者整体统一场在之运动“真理”。
虽然社会制度发展具有循环性,但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上,和一定区域内,我们还是可以促进这种运动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发展的,也就是说社会形态还是存在相对的层次的,可以又低级阶段形态向高级阶段形态发展。所以,我们认为,法治社会形态并不是社会的理想形态,最终法治社会还将能够消除国家权力的分立,走向统一的社会权力组织形态,即唯一的国际
宪法法院,行驶全世界普遍公正的社会监督权力,它是一种准司法权力,可以综合行使监督、裁判、处罚的统一的大司法格局。这样,四维国家(社会)权力合一为同一的一维司法权力,在此之上建立的法治社会就可以进一步转型为道德社会,这种形态的社会制度是社会制度发展的最高制度形态。
另外,通过思考社会历史的实际,我们还可以发现,在一个农业社会通常很容易造成家长制的人治政治,一个工业化的社会通常是法制社会、公民社会,那么一个信息社会就必然应是法治社会。我们认为,没有法治,信息社会就会走向反文明的方向。在这里,知识、制度、道德、法律成为社会人的财富,我们这里把这些因素都统称为广义的信息。而所有这样的社会信息都是需要加以合法控制的。而且,一个信息化社会最终要求人的精神的真正自由,这就是我们极力提倡的天人合一的大道精神,当人的精神达到一种绝对的忘我的境界,这就迎来了真正的道德社会。只有当人的精神达到了完全的自足的自由,人的价值才能得以最充分体现。显然,这样的社会需要以信息(精神的载体)自由为前提。未来社会又回到了真正的道德社会,是人的精神纯一、简单、和谐的道德社会。这种道德社会既不是通常的伦理社会(强制的、教化的道德社会以及原始的道德社会),也不是主观的道德社会,而是真理的、自由的、自然的大道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