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实现权力制度的科学对接或统一大实现权力-权利系统的和谐统一?是采取君主制还是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最高国家组织?历史证明这些方法都是不足取的。即使在理论上这些做法也是不法的,因为任何集权制度都是不符合法律的平等精神的。既然法治的基本形式是要建立尊重民意、符合民心的公民主权的共和国;要颁行人权不受侵犯的最高人权
宪法;要使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相互制衡,外部统一于公民主权,那么我们就应当将所谓的最高权力转化为平等的权力组织,尤其是要那所谓的最高人民权力分解为立法权和监督权,并且把立法权归于国家公共权力之一,把监督权力独立出来,形成一种社会化权力的、民主的、非绝对国家法制化的权力组织,实现以公民意志为活动准则,达到民主现实化、社会化、科学化。这样,只要在
宪法范围内,必须尊重民意,顺应民心,任何实在法律不具有绝对权威性,任何法制化的国家权力都不具有神圣性,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新型的公民主权机制,达到实现
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
实际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四维法要实现的终极目标,也是四维法思想成立的基本前提。我们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三种基本的表达方式:一种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主要是指法律程序上的平等;一种是实质上的平等,这主要是指实体法上的平等。从理论上说还有实体和程序上都平等的第三种平衡性方式。现实中最容易做到的首先是实体法的平等,因为法律只要写在纸上就可以,是否可以实施在所不问。其次是程序上的平等,这是要实际操作的,需要时间、物质条件等各种具体制度和经济的保障。最不容易做到的是使二者都达到一种现实化的协调的整体性的平等。在法制发达的国家,一般程序法也发达,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在法制落后的国家,一般都不重视程序法,而是十分崇尚执法者的个人权威。矛盾法法制就是这种重实体的法律体系,因为在矛盾法法制中司法是简单的事,司法组织形式也不重要,它相信法的理念是理性人都具有的,只要事实清楚,司法的结果就很容易实现必要的公正。但是,这实际上纯粹是矛盾法思想的幻觉,从没有变为现实,也不可能变为现实。那么怎样发展这种矛盾法思想?我们曾经提出的四维法就是为着解决这个问题而提出的,它要追求法的全面公正,既要法制实体公正,也要切实保证执法(广义,下同)程序公正。所以,四维法法学的理论成果就是要超越矛盾法学的困境,将没有实质依据的法律平等思想得以科学化、现实化,实现法的平等的普遍化。
总之,当我们重新解读道学文化之后,发现它完全不是辩证法,它甚至远远超越了辩证思维。由此产生的四维法学认为,法律本身无法单独实现社会公正的职能,因为纯粹的法律是绝对客观的科学,只受理性的维度制约。但人是复杂的、道德的,还有非理性、反理性维度,因此必须有整体法学,建立一种法治体系,使执法程序与实体法律科学的、实在的达到场在性的统一,以全面体现国家(社会)法律与社会公德谐调,使国家(社会)的法律与普遍的民意相关连、符合天道人心,最终体现出国家(社会)法律可以维护基本、普遍的人权(广义)的属性。这就是建立起四维法学理论体系的最根本的意义,或者说价值体现。
1、四维法的作用
我们先来具体分析四维法学解决的一些重大的基本思想问题,来进一步体会四维法思想的独立作用。
(1)可以正确处理法治与法、法律的关系问题
所谓的法表达的应当是社会关系的实质(真质)的场在,是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关系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表达的是社会关系的表象,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法治是社会、国家的一种现实合法状态,它将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统一于动态法系之内。所以,在现实中,任何公共权力之下的法律与法总是存在三种可能的基本关系:相互一致;相互反对;部分一致、部分对立。总之,法治是合法之治,不是形式的律法之治。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没有法律更不可能有法治。只有合法的法律才是法治。而合法是整体状态关系的体现,因为法是综合、整体的概念。在其他各种法学思想中,都没有正确处理好法治与法,法治与法律,法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要么是把法律等同于法,或者把法等同于法律,法律和法不分;要么是把法律统治看作法治,或者把法治简单化为法制,把法律治(法制)和法治混同。一句话,没有正确理解三者之间的科学关系。只有四维法学科学处理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最简单和基本的问题,却是非常重要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