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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四维法学的意义

  道法学思想认为,所谓智慧与智力、道与德,它们都是综合与分析、深奥与简单的对应关系,所谓“道深德简,道浅德繁”是四维法学需要的基本的认识公理。所以,“大道理”是简单的,自明的,但实践是很难的;“小道理”复杂,但实践是容易的。这是人生的真理,也是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的(真质)特征。“小道理”发展到尽头最终就归于“大道理”,“大道理”是绝对的、不朽的。除了新的“大道理”,它本身是不能发展改变的,而是一种最高真理。“大、小道理”最终是相通的。法是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的(真质)规律的表达方式,只有“大道理”是普遍的,是自明的,简单的,是智慧的知识。所以,科学法学是一种概念化科学知识“体系”,不是深奥的世界观学说支配的法学,而是关于真实的天道人德中的普遍法理的科学。
  正因为四维法学应用现象学这样的科学思维方法作为重要的理论工具,所以我们才说它是一门科学法学;正因为四维法学是具有人道精神的、普遍的大道法学,所以我们才说它是一般科学法学,具有普世意义的法学。
  2、一般科学法学是独立法学
  我们知道科学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问,不能简单归于人文科学,或者社会科学范畴。法学只有具备了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和理论体系,才是一门真正独立的科学,而这个独特的思维方法就是科学的法学思维方法。
  所谓法学思维方法的独特性在于:和人文学科比较,法学思维考虑的是,如何使法律的归宿达到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化,而不能停留在人性理想的层面上,简单的说,就是使社会道德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共性、普遍化;和社会科学比较,法学思维的特性在于,使理性与社会习俗力量之间实践的平衡,而不能屈从于社会习俗的压力,甚至是社会习俗的变革主力,简单的说,就是它是民主活动的科学导引者。
  四维法学的理论体系也是独特的,有自身的特征。表现在:第一,只关注普世的法思想,不关注具体的、政治国家的法律思想和制度;第二,只可以通过宪法性文件加以表达;第三,只适用于实行四权政体的社会组织或者国家组织。第四,法的主体是法人或者真人。第五,不是宪法学而是一般法理学和一般法哲学。
  显然,法律不能停留在良知上,不能停留在形而上学上,不能停留在自然科学式的技术化水平上。这一切只有科学法学的作为,才成为可能的现实。四维法学就是这样的一种综合科学法学。这门科学法学是关于法的一般思想的科学,所以属于一般法学或者说普通法学。也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四维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法学,而不从属于任何其他科学和法学理论体系。
  法的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理性和非理性的整体精神现象之一,它表现在法的文化和法律科学的系统中。法律科学是综合科学,是人文社会综合科学;它有强烈的人文关怀,也有了强烈的科学精神;如果我们执其一端,就没有办法达到法学的全部真理的世界,就没有执法的艺术实践,执法就只是逻辑学的应用,是简单的形式法学的推广,是思辨法学,或者经验主义理论的表现。我们提出的四维法学就是这样的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法学。
  五 四维法学的价值
  我们知道,国家意志的相对性体现在,那些统治国家的人们往往把国家意志,或者说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冒充上帝意志、或者普遍的人民意志。实质上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任何国家的实在法律与公民利益、或意志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因为什么样的国家意志都不可能完全等于公民意志,国家颁行的法律何时何地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意本身,或者做到完全符合民心;任何实定法律也不可能达到完全民主化;任何社会的民意也同样不可能实现完全的法律化。总之,民主与法制的紧张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二者的统一性也是相对的;任何法律适用者的意志不等于国家意志,任何法律适用者同样可能发生合法律的不法行为,现实中往往存在大量法律违背民意,执法者(广义,下同)违法的现象破坏着民主本身。这样,从理论上说,任何公民(广义,下同)都享有对抗政府的权利,即当法律强制、或非法压迫达到压制民主、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根本性时,公民可以单独,或者集体对抗直至推翻暴力的政府。我们不仅要打破一切不文明的暴力机关,而且要打破国家权力意志绝对神圣化的神话。所以,将国家权力美化、神化的一元化的权力观必须改变。但不是走砸碎国家组织的极端道路,而是要求建立合法的国家,也就是要求国家权力组织必须分立,而且分立的权力还须可以在合法制度中得以直接重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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