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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四维法学的意义

  总之,四维法是充满着人性和人道精神的思想。所以,四维法学具有人文科学的特征,它必须研究和关注基本的人性问题,弘扬普遍的人道精神,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情感和意志之间的差别,必须肯定一切个体自由的特殊性,必须信仰不朽的平等理念。当然,这里绝没有强加于人的意思,而是自由的必然性使然而已。只要是一个真人,就不能不这样思考和行为,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法人,做一个合法公民。
  四 四维法学是独立法学
  在《四维法学论纲》中我们就已经知道,法应是关于社会关系的实质(真质)属性——无为、平等、仁爱、互助之公正社会关系的科学表达方式,法人就是这样的独立、自主、自由的法治主体。成为法人才能进一步做一个真人,成为道德社会的主人。但是,历史上法学的形式逻辑方法(归纳、演绎等)、实证科学方法、主观世界观方法、存在诠释学方法,等等各种法学思维方法各有其适应的范围,却都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的法学思维方法,因为它们都不能达于法的实质的(真质)绝对性、真理性认识。
  而现象学方法就是为实现认识法的实质真理这一目标而需要法律学人运用的一种重要的科学的法学思维方法。当然,现象学方法也是有其适用条件、范围的——在社会存在的整体的直观本质领域,或者说在法学体系的最基本领域场(非矛盾世界域)需要运用这种方法。它是奠定科学法学的基础,也是建立科学法哲学的一种重要方法。因为人的意识达到方法与实质的高度同一,这是现象学方法认识法的真理的重要保证。在现象学法学中,关于法的真理是此在的在场的整体场在,它反对关于法的认识的相对主义,既不是教条主义的一劳永逸,也不是永远在趋近绝对真理(不存在完全的绝对真理),而是当下、今世的达到,即真理永远是在知、自知,是直接切中存在实质(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在),也就是一般说来的绝对中的相对真理,或者是相对中的绝对真理。这里人人平等,每个人都相对绝对的是平等、独立、自主、自由的法人。
  另外,道法思想的方法中关于法的真质的思考,更是那不朽的法真理之知道。在道法思想中,法的存有是无矛盾世界的整体同一的不在场的场在,这里的人是与天地同在的主体,人与人绝对是平等的,人与万物也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完全绝对的独立、自主、自由的真人。
  我们建立的四维法学应该是科学法学。因为四维法学是科学法学,所以它才能具有更大的普遍性、适用范围更广,而且可以演绎出各种形式法和矛盾法,可以融合自然法和实证法思想。这也是四维法学最重要的特征。另外,四维法学还是人文科学法学,充满了人性内容和人道精神。总之,四维法学是综合法学。也正是因此四维法学才是一们真正的独立法学。
  1、四维法学是一般科学法学
  我们认为,科学法学就是只研究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普遍真理的法学。任何意义上的法学,只要被称为科学的,就要摆脱立场、国家、民族、性别、意识形态、科技、政治、政党学说、宗教、文化差异、传统,历史、自然、世界观差异等等一切非普遍化因素的制约,抛弃一切成见和偏见,才能走向那真实的科学之路。但是历史不然,所以,使法学成为一们真正的科学就是建立科学法学的唯一使命。
  什么是科学法学?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学就是关于法的实质的(真质)普遍性知识体系。它具有的基本的特征是——法的实质的(真质)是研究对象;法制具有普遍性;法学是动态、开放的知识体系;理论法学要严格适用“本质直观”或者“象思维”科学哲学思维方法。
  胡塞尔认为,除了现象学,其他任何哲学都不是科学哲学。这是针对欧洲哲学危机而发出的最伟大的声音。作者认为,法学似乎也有同样的困境,就是说现在的法学也不是真正的科学,这不仅因为它是主观性观点化知识的,还因为各国法制体系内没有消除意识形态等的偏见而背离科学的普遍中立性之基本要求。科学法学也存在价值选择,但这种选择是自由的、待定的、实质的(真质)的主体自我选择,而不是教条的、经验的,等等内容外在强加于我的。这是科学的、普遍的价值中立观念。现象学法学是真实的“本质” (实质)主义法学。所以,建立一种科学法学以及一种自由的、人道的、实质主义法学需要科学哲学,现象学法学就可以是科学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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