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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四维法学的意义

  总之,四维法学是实践法学,法治社会的实践需要科学法学理论的指导。同样的四维法思想的产生必然需要四维法学理论以实现其思想的现实转化。所以,我们认为建立四维法学理论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使四维法学理论发达和普遍传播之后,人们的法治实践才会更加主动、协调和高效。当然,这里没有理想主义的意思,它从来不主张理论统一和政治强迫,正因为它是与真理同在的,它是科学精神的表达者,它是法治信仰的宣传者,自由、平等、多元、宽容是四维法学自然的理念。
  2、建立科学法学是可能的
  法就是关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知识,认识论对其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现象学是科学哲学方法,对法学研究来说也有着基本的工具价值。法律需要明确无疑的技术思维,也需要法哲学的支持。它不能是纯粹主观的,同样不能是完全外在客观的反映,二者都不具有不朽性、真正的客观性,都是可以让人质疑的,因为它们无法摆脱成见、偏见、偶然性。法哲学如果要成为不朽的科学,只有建立在正确的方法和绝对的本质之上,才有可能完成这个任务。为完成这个任务,现象学提供了可能的科学思维方法,道学提供了绝对的思维方法的认识-本体整体的依据,从而使法学建立在绝对的自明性、明晰性真理场在之上。实质上,二者都是科学的思维方法,而不是宣布某些具体真理的教条化理论。
  我们认为,科学法学就必须建立在现象学或道学这样的真正科学的思维的基础之上。为了使法学摆脱纯粹人文学问和纯粹自然知识的非科学的历史局面,法学需要一种统一的、科学的认识论工具,这个工具就是科学的现象学哲学。就是说,现象学还原思维方法同样可以使用到法学研究领域,从而为建立科学法学提供有力的科学思维工具。还有道学“象思维”方法也是法学可以运用的思维方法。因为道学思维就是真正关注不朽精神的思维方法。所以,科学法学是可能建立,并能够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科学的。
  3、科学法学需要科学法哲学作为基础
  法学需要基本的公共理论基础作为平台,否则,必然形成各有其观点,没有统一的学术标准以及主观法学充斥学界的局面,法治社会也难以建设,法制统一更不可能。这个基础应当就是坚实的、不朽的法哲学原理。所以,只有在共同的法治理性和基本的法学概念、理论范畴内,关于法制的学术才有科学、客观、统一的基本标准,才能真正走向健康发展之路。我们认为,道学法学(姑且称之)或者现象学法学就是这样的法哲学理论。
  我们认为,科学应该是代表绝对的、无时-空差异的普世知识的名称。这是我们的科学观念。在这样的科学观念之中,如果每一个这样的知识的价值一旦被发掘出来,那么就会属于普遍的后继者的人性精神的共同财富,并且显然的可以决定人们的文化观念、智慧大小、世界观以及世界观哲学等方面的实质内容。在哲学体系中,道学思维和现象学思维方法就是这样的科学的基本思维方法,二者都是四维时-空域的思维方式,真质场相通。现象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于道学“象思维”方法,名异而实同,都是关于意识真质(实质)的科学研究方法。现象学反对成见,但肯定绝对先验的本质。它反对教条,但也产生公理。它不是理论诠释,不是文字解析,不是主观臆想,不是客观实证。所以,包括道法学和现象法学的四维法学就是运用这种思维方式研究法现象的。四维法学因此既是反对法条权威的,也是反对伦理道德的;既是反对人权至上,也是反对相对民主的;既是反对立法绝对权威,也是反对司法绝对权威的;既是反对集权政治的人治主义,也是反对绝对分权的法制主义的。一句话,四维法学是独立、中立、科学、人道的法学。这一切都和它独特的四维四维方式直接相关。研究四维法学必须关注这种新的四维思维方式。
  三 四维法学是人文法学
  我们认为,道法学的“天人合一,万物齐平”的场域是法思想的最大的认识平台、知识背景、行为支持。这个思想平台充满着人性大爱和无所不在的天道精神,其中蕴涵着的“人人平等,人与万物平等,万物平等”的伟大思想是人类永恒的精神支持和不朽的精神信念。有了它,在精神上没有任何人能够高于我,一切对我现时的压迫都是不法的;有了它,没有任何“一有”必须低于我,人与自然“万有”要和谐;有了它,人与人平等,人与上帝平等,人与天地万物平等;有了它,人与人无不同,社会必然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属于每一个人的,人的互助是必要的;有了它,人与人要友爱互助,而不是斗争、抢夺而生存发展;有了它,就会没有对任何人的歧视;有了它,人可以乐生而不厌死,生是可贵的,死也是可贵的,生死可以同一;有了它,人可以独立自持,身心健康,精神自由快乐,不依赖任何外在;有了它,人可以柔谦待人,和气相处。等等,不一而足。概括而言,四维法思想蕴含着伟大的宗教人文情怀。
  我们认为,在现象法思想中,主体意识的绝对性,自明性思想也是蕴涵着伟大的自由独立自主的精神信念的,有了它每个法人都是独立的,不需要任何人的支持,也不依附于任何人;有了它,任何法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命运自我掌握,谁都不是这个自我的主人;有了它,任何法人都是自由的,没有不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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