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四维法学的意义

  通过对四维法和矛盾法的关系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矛盾法没有、也和其他法思想一样不可能表达出法的绝对真理。这不仅是因为它的思维方式的局限,还因为它的基本原理的局限,更主要的是因为矛盾法也是有适用条件和范围的。虽然这样矛盾法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但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我们认为,真正的科学是建立在不朽性基础上的,它的意思是说,不是一种知识体系或者思想理论简单的反映现实,或者具有实用性,乃至符合上帝精神就是科学的东西,只有那些建立在不朽性基础上的科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这种科学的不朽性来自人-世界的整体这个同一性的本体,没有这种真实的本体支持的一切认识科学实际上都是伪科学。只有这种真正的科学,才是人的科学,才是世界的科学。因为它是属于人的,就是具有精神性的科学。四维法就是这样意义上的关于人的行为和精神合一的思想理论的科学知识体系。
  2、四维法学的内容
  因为四维法包括道法和学习法两部分内容,所以,四维法学相应地也就包括道法学和现象法学两大方面的知识体系。
  具体来说四维法学应该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即,关于天道人心的信念系统问题是类似宗教性的观念科学的研究领域,四维法哲学应当研究它;关于四维法理学的问题是有关四维法的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等方面的那些具体内容,它们也是与法哲学直接相关,或者互动的领域;四维法学的普通宪法学是主要研究国际法律、国家政策与公民权利等最一般的法律问题的科学领域,也是与四维法哲学和法理学直接相关的知识领域。这三大知识领域,就是四维法学最重要的研究领域,也是四维法学的最基本内容。
  二 四维法学是科学法学
  四维法思想认为,在国家(主权者、社会)的公共权力体系中,没有、也不应该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是立法权也不例外。因为,立法权也是相对性权力,其相对性体现在,一切立法都需要执法(广义)转化才能变为现实;立法者也是凡人,无论是法学家、政治家、还是议员和大众,他们的立法行为都会受其德才的局限;任何法律技术都具有的变化性和发展性;即使是科学的立法也可能会违宪。因此,立法权也和其他公共权力一样不享有、也不能享有绝对优越的地位。另外,立法工作的专业性还要求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而且行政、司法都有一定的立法职能,立法也有行政、司法职能。如果这些基本的关系混淆,则没有效率;如果让某一方处于高于其他方的地位,那么其他方的权能就势必萎缩、不独立,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所以,在四维法思想中,即使是整体的主权也是可分开的、也是必须分立的。这也正是几百年来西方法制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最内在的、普遍的、科学的道理之所在。但是,反过来说,分立的主权又应该是在整体上具有同一性的,否则国家权力就会因为享有特殊的实在法律的绝对权威与普遍的社会权利之间产生紧张和冲突而压迫社会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在于要求假如法制化公共权力面对基本人权被其侵犯现象发生的时候,就将丧失权威性,必须做到公民(广义的)与其对等,让双方共同接受一种社会性公共权力组织的同等裁判,这正是我们提出的独立监督权力发挥作用的时候。正是这种独立监督权力的存在,才使国家法制化权力机关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而受到裁判,表示出主权不是神圣的;正是这种独立监督权力的存在,才将个体权利作为人类整体权利的代表受到裁判,任何个人(哪怕是帝王)都不能滥用其权利危害国家权力整体。从此,公共权力与个体化人权(一切主体、集体)都被合法地加以调控,实现法治社会系统的持续有序和谐。这样,国家对内不能专制、压迫;对外不能侵略、掠夺。这样就避免了权力的横行和权利的滥用,保持二者之间的协调和社会系统的大平衡。也只有如此,人类社会才可以走向一种社会制度文明的新时代,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社会的到来。因此,我们才说,四维法思想不是极端的、片面的和倾向性的科学,也就是指四维法思想是充满了科学精神的法思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