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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四维法学的意义

科学四维法学的意义


张树军


【全文】
  第五章 四维法学的意义
  因为有上帝精神的照耀,所以西方法治思想才会认为对社会公德之培育是一种多余的制度,它是自然的、宗教的任务,法治系统以法律制度为核心,辅之以服从多数人意志的民主制度,高扬神圣的人权理念(上帝博爱、人权至上);因为不需要上帝精神的照耀,中国法治思想就认为民主制度是多余的社会制度,它是人为的、政治的任务,法治系统以伦理道德为核心,辅之以法律制度,高扬神圣的国家权力(真理绝对,权力至上)。实际上,二者都走向了法治系统的极端,两种法治观都有方向上的偏差——问题是上帝可能不在,天道也许有情;人权优先、权力有限,人不是上帝,国家也不永恒(非道),我们不可能把这些价值都完全绝对化。所以,我们的具体的法治制度也必须不断的发展。
  我们知道,黑格尔创立的矛盾法学体系以及我们中国的唯物矛盾法学理论体系都不重视国家法制实现的形式,尤其轻视或者忽视独立监督权力的功能,因为它们在理论上都是假定理性执法人执法(广义),最终都会导致集权的人治性统治,而使法律完全工具化。与此相抗的实证法学,又轻视法的抽象的理性作用,崇尚实用法律技术,和执法的灵活性,追求活的法律,它往往导致法律的专横、不人道、非人性,虽然有形式的法律公平,却常常是无实质社会正义。我们知道,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处理人际(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还是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关系的,把他人(万物)绝对外在化而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合天道应民心,最终就是没有社会的真实的支持力作为基础的,人心可以沟通,自然需要敬畏,绝对不可以压迫他人或者征服自然。任何暴虐的法律最终都会被无情地抛入历史的垃圾坑中或者遭到大自然的惩罚。另外,自然法却过于理想性,而且为上帝统治和人治政治留下了巨大空间,无论是程序自然法,还是实体自然法都是主观性强,具体法律技术难以与之符合一致,难以具体操作,实践性较差。总之,历史上的各种法学流派都还没有真正成熟,没有独立,没有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法学,虽然许多法学理论都自称是科学的。
  如果说天人合一四维法学(包括自然法学)重法中情理,未把法律逻辑化,成文化,无道无为,无律可行,那么主-客分离的实证法学总是要求按照法律办事(包括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无律不为,相信逻辑必然性。自然法学把人低于自然,可能从属于上帝,而四维法把天人等位,人与天道相通,彻底抛弃了上帝,或者说人皆可为上帝,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平等、和睦相处提供了最真实的思想基础。
  我们认为,四维法学理论实质上属于一种新的法学,即道德(非常识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学,这是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学、科学法学、一般法学。因为四维法学以科学哲学作为重要的基础工具,而且四维法学不仅内容是新的,表达形式也是和传统法学有很大不同的,所以这门新型的科学法学思想理论是值得我们法律学人去认识、应用和发展它的。
  一 四维法学的内容
  1、四维法的内容。
  从四维时-空的视阈看,四维法的思想可以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其一是,如果法的时间三维是自然人权(个人)、公民权(包括一切法人组织)、集体权(民族国家和一切主权者)——统称社会权,那么法的空间一维就是统一的国家监督权力;其二是,如果法的空间三维是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统称法制化国家权,那么法的时间一维就是统一的社会监督权力(也可以称做广义人权)。
  四维法与矛盾法的主要区别是:首先,自由观不同。我们知道,法是自由的理念定在,法是不自由的解放,人生而不自由,终身在追求自由,矛盾法这样认为。实际上,人的自由状态还可以有人生而自由、人生而无自由这样两种假定,建立在不同假定之上的法学思想差别很大。一般来说,自然法认为人生而自由,实证法认为人的自由是法定的自由,矛盾法认为人生而不自由,四维法认为人是无自由的。我们这里只比较矛盾法的自由观和四维法的自由观,以显示二者的基本差别。矛盾法总是企图靠国家而获得人的自由,这是不可能的,虚假的自由。在四维法中的四维人不求自由,只是自然无为,不求而得,无自由而大自由,忘我而成大我,或不要他人证明的、自我明晰的把握自由,真理、存在本身,尘世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历史的自由,人要得现世的解放,不生活在理想的追求之中,而是把过去和未来置于现场之中。人只有自我解放,他人是无法给你自由的,施舍的自由不是真正自由,真正的自由是道德的自由。其次,关注领域不同。矛盾法只关注人与人的关系,矛盾法中人与人是对立的,人类不能形成整体与和谐,人与自然有质的差别和直接的对立。四维法不仅关注人与人的关系,还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乃至人与自然是同一的,人与自然无质的差别,人类万物在共同的大道和同一的世界中生活着,共在着。第三,善恶观不同。矛盾法肯定社会伦理道德的绝对价值,通过否定之否定达到肯定,抑恶而扬善。四维法在无中达到有,看似无人而实大爱人,不是去恶而达善,而是无社会伦理意义的善恶观,否定强加于人的社会伦理道德,追求自由的真道德。
  四维法与矛盾法的根本联系是:四维法包括两种形式:现象法和道法。四维法的现象学观点以动为本,由变动的、真实的、当下的现象为真,体现“三真一假”,此在此时的整体性把握,具体化,在场化,现实化。四维法的道学观点以静为本,由静止的、玄思的、忘我的精神为真,体现“三假一真”,时间三维整体化,此时不在的,具象的,本质化、无化。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现象法学在处理社会关系时,需要尊重每一个具体的人,不能抽象执法,不能仅仅是以来法律办事,法律必须与现实结合;道法学在处理社会关系时,需要尊重普遍的天道人心,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也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看似无情,实是一种大道德,是对人的命运的最真切把握,是最高意义上的权威裁判。总之,四维法的现象法适于处理非矛盾社会关系,道法适于处理无矛盾社会关系,矛盾法适于处理矛盾关系。虽然矛盾法和道法是两种不同的法思想,发生的领域不同,认识的层次不同,使用范围和作用的条件也不同,二者不可直接替换,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也就是说,矛盾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四维法发展,反过来,四维法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退化为矛盾法。这是二者的最真实的、最一般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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