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太过牵强了吧。其实,检察机关行使的是一种行政权(从排除法也可得出这一结论:既不制定规则,也不运用规则解决纠纷),进而检察机关应定位为行政机关。一个行政机关对另一个行政机关的监督(左手打右手),说说还可以,做起来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至于让检察机关去监督法院(当然,监督涉嫌犯罪的法官还可以),就更是幽默的可以了。决策者的主观想象(或曰:大胆创新),与客观规律相去甚远。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中,即使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假设没有损失应该赔偿),导致行政机关败诉,仍不能认为这就是对行政机关的法律制裁。原因很简单,行政机关毫发未损。至多就是自己已经做出的行为归于无效(进而被撤消),无效就是未曾发生的意思。不知小偷被抓住以后(当然会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是不是只要如数退回所盗之物(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过一样),就可全身而退?恐怕常识和天理皆不能容吧?那么为什么就能容许(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容忍(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如此荒唐的情况发生在违法作乱的行政机关身上呢?最可怕的是还有一些被叫做“法学家”的人们为此打马虎眼、放烟雾弹。
违法行政是没有代价的。大不了白干一场(成本还是由国家来支付的),发现新目标,再卷土重来。好一个:敞开供应,错了包换。如此这般,产品质量如何提高?
到底是“无程序便无权力”,还是“无程序便无权利”(该文的表述)?还是需要细心品味的。法谚,那可不是随便说着玩儿的,那可是千锤百炼、字字珠玑。
从现实来看,很难说法官比公务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智慧、更善良,他们二者的产生方式、任职资格也大体相当,如何让人信服法院可以很好的解决行政纠纷呢?公正主要来自于制度,而不是人的素质。司法权是依赖于司法程序的,行政权是依赖于行政程序的。两种程序根本不同,内容不同是有目共睹的,例如:是否公开、对峙、第三方介入等。关键是价值追求不同,行政权追求效率,而司法权追求公正。在预设好的程序中,法官想不公正都很难。反推,如果现实中的司法裁判经常不公的话,那一定是程序设计或执行出了问题。恰如相声里所讲到的,一定会有这样的一种生产线:从入口把猪赶进去,从出口就可以直接得到猪肉罐头了。尽管放心,可以肯定:既不会是羊肉罐头,也不会是猪皮鞋。这就是程序的神奇伟力。国家权力的运行程序是人类在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所逐渐创造的制度文明的杰出产品。也许,某个法官总想贪赃枉法,总想“吃了原告吃被告”,或者不得以屈从于更高权力的淫威,不情愿碍于故交的情面,做出了不公的裁判,迟早是要付出代价的。纵览我所剖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披露的从创刊以来历年所有的行政案例(大约有六七十个),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官不应该是天生的恶魔,不计其数的错误的案件或案件的错误(仅仅是一家之言,未必成立。最高法院一定认为这些案例都是最优秀的、经典的正面教材)主要不是因为法官的人性弱点所致,实在是人文地理环境使然,是制度使然,是程序使然,是这个社会里绝大多数人共同或类似的思维和行为使然。提高法官素质是必要的,但也可能是最不重要的。恰恰是有了官方信息公开氛围,有了像左明这样的人,有了言论自由的实现可能的环境,当然,更需要不计其数的关注所有这些的社会公众,制度才会更完善,程序才会更精进。法官(也包括所有公职人员)才不敢(或较少敢)去作奸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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