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行政契约滑向行政命令,并不危险,真正可怕的是:行政命令假借行政契约之名而逃避法律规制。
地位不对等的主体之间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只有在神话传说和该文作者的想象中会出现。也许,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会同意该文作者关于推行行政契约的观点,但是,所有的相对人呢?行政合同绝对不是相对人的福音,与其在软硬兼施面前扭曲心灵喝下敬酒,还不如痛痛快快地去喝罚酒。
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当然是标准的私法合同。
倒要请问该文作者:如果行政机关之间可以签订行政合同的话,那么,法院之间能否签订司法合同?议会之间能否签订立法合同?法院、议会、政府之间能否签订公法合同?如何命名之?读者诸君,我是不是比该文作者更具想象力?
“非行政主体之间也可缔结行政契约。”已经越走越远了,滑向了不可知论。该文作者将可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的民事契约与所谓的行政契约混淆了。
该文给出了空洞无物的行政契约的定义,没有驳斥的价值。还是让真实的、具体的、现实中的所谓的行政契约在有针对性地解剖之下,原形毕露吧。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很难说只满足了一方的意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从行政机关一方来看,好像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是从相对人一方来看,恐怕也是实现了相对人的某种目的吧。如果可以称作行政合同的话,倒要请问:为什么不可以称为“相对人合同”呢?如果可以说是行政的民主化,那么为什么不可以说是“自治的非权力化”呢?孩子本是父母双方基因的结合,为什么非要重父而轻母呢?连《
婚姻法》都规定:孩子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为什么非要抱着“行政合同”不撒手呢?
合同的根本属性不因当事一方的身分而有所改变。即使给合同起再好听的名字,也不能篡改合同的根本属性。如果偏要把权力“灌输”到合同之中,恰如把不同物种的生殖细胞生硬的结合在一起一样,是一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
土地征收合同,不知所云?但愿是笔误。
该文大谈特谈行政契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惜就是没有就最关键的问题予以阐述:行政契约与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普通契约的关系。如此显见的问题,是没有意识到,还是“难得糊涂”?回避这个问题,该文的价值就是零,甚至是负值。因为足以达到混淆视听的效果。
该文所谓的行政契约可分为两类:1、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契约;2、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运用行政权签订的契约。前一种情况,久已有之、司空见惯,如: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企租赁承包等等,其实是普通契约,根本与行政契约无关。后一种情况,新鲜出炉、稀奇古怪,如:各种名目的责任合同,是行政契约的“真实内核”,可惜,其实是假契约。可见,行政契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假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