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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委规章制定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读后有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十卷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居然收录了2000多个规章,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部委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能与规章相提并论吗?
  “依法行政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依规章行政’。”精彩、精辟。堪称该文最大的亮点。只是对于同一表述或同一现象,感受和理解会因人而异。
  一向标榜规章灵活多变、适应性强、便于操作,怎么又会“落后于社会实际需要”、“仍处于政策导向层面”呢?是言不由衷呢,还是自相矛盾呢?直面现实是最重要的,看来,所谓的规章的优势,只不过就是“真实的谎言”。
  盲目的大干快上,使规章的供给量超出了社会的需求量。于是不禁要问:是不是真正的立法机关真的忙不过来了,必须要授权立法才能解决问题?授权立法的必要性,再次受到追问。
  总经理当然可以以“总经理令”的方式发布规范文件(仅适用于该公司),但与公权力的运作无关。其实在本质上,总经理与总理并无实质差异。但是外在的差异,是明显的,也是必须的。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不允许规章的规定突破上位规范(当然,必须要先有上位规范)的话,那多没意思呀,那还要规章干什么呀?问得好。如果将规章管的“笔管条直”的话,规章存在的合理性实在值得质疑。
  该文就规章在当时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揭示、分析,入情入理,准确到位。在下钦佩、钦佩。
  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性质与部委有本质区别),在事实上“搭了便车”,混迹于部委之间,也“鱼目混珠”般的享有了规章制定权。
  民事诉讼法,是私法,还是公法?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公法。所有的诉讼法,都必然要首先调整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次才是调整诉讼当事人的参与诉讼行为,此类法律非公法莫属。相近的问题,仲裁法,是私法,还是公法?同理,其首先要调整仲裁者的审理行为,其次才是调整仲裁当事人的参与仲裁行为。如果仲裁者在一国体制中不是公法主体的话,那么,仲裁法肯定不是公法。
  国家赔偿法,是私法,还是公法?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国家赔偿,其中有两个关键词:1、国家。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那一定是公法了。且慢。其实,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和国家财产的所有者。2、赔偿。国家赔偿的性质是赔偿,也就是说,在国家赔偿的时候,国家是以国家财产的所有者的面目而并非是以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的面目出现的。赔偿本身,不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于是,答案水落石出、拨云见日:国家赔偿法是私法(更精确的表述是:国家赔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赔偿法的特别法。但是,关于国家赔偿的诉讼法,当然还是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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