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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委规章制定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读后有感

《论部委规章制定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读后有感


左明


【全文】
  读《论部委规章制定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后有感
  左 明
  注:该文作者:蒋朝阳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如果规章不是法,行政机关履行职权就于法无据。”一语道破“天机”。换言之:为了使行政机关行为有据,也一定要让规章成为法。这就是使规章成为法的明白到不能再明白的理由,同时也是荒唐到不能再荒唐的理由。忽如一夜“圣旨”来,机关出师皆有名。这可真是一种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简便办法。“太君真是高、高、高,实在高。”
  “法律形式分层化运动”,好家伙,运动又来了。法律规范,“已不再是某一机关专有的产品”,看来,又要“打土豪、分田地”了。怎么能让立法机关垄断立法权呢,我们大家人人有份儿。立法人人干,今年到我家。这才是——人民当家作主嘛。只是不知,我能不能也“私设公堂”,过一过当法官大老爷的瘾呢?此外,我还想招兵买马,保一方平安,估计问题也不大吧?国家既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权力理应由人民行使,理由还是蛮充分的。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亲如兄弟,就更不要分彼此、划界限了,什么你的权力、我的权力,分得那么清楚干什么,谁使还不都是一样使。这才是:一团和气,和谐社会嘛。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随着高度社会化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矛盾的加剧,国家不得不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日益广泛和深入的干预”,大大膨胀的只是行政权,为什么不同时也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令人不无遗憾的是:在所有论及这一背景问题的表述中,还从来没有人发现并回答这一实质问题。于是顺理成章的得出:政府不得不被授予立法权。说得可真轻巧,只需一笔带过,国家的至尊权力——立法权,就易主了。我真的很想知道,凡是有此类表述的学人,你们的心灵就不曾振颤过吗?你们就从未因此而做过恶梦吗?看来,要想让立法权回家(回归立法机关),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该文在论述“法体系统一”时,1、“与其赖以存在(的,左氏添加,否则不通顺)社会客观物质基础相统一”以及2、“与其所表达的国家意志相统一”中,将“一致”或“相符”误用为“统一”。此外,法律“更不是某部门或某地区的意志”,恐怕言不由衷吧。部门规章,就是典型的部门利益的表现(如果足够诚实、客观的话)。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就更是名正言顺的体现地区利益了(就是再虚伪的人也不会反对)。3、“在规范上表现为权利义务相统一”,更是将具体规范的特征误用在法体系上。4、“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要统一”,也是用词不当,规范之间应该“协调一致”,而不是“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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