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好不好?好!打假对不对?对!但是需要有个前提,那就是:谁来打?怎么打?
打假的“打”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所谓惩罚是以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障实施的。惩罚与赔偿是两码事。惩罚是由国家特定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因为他们之中谁也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如果有的话,也只能是黑社会所行使的暴力,而这正是法律和秩序所不允许的。如果你也打、他也打,岂不天下大乱。
让我们姑且认为知假买假者是以打假为目的购买假货(事实上,这也正是他们和他们的支持者的观点),仅此一点,就已经公然违背了
《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的规定。打假,既不是生活消费,也不是生产消费,而是一种与消费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的另一种社会行为。因此,打假者的权益根本不应受
《消法》保护。从而也绝对没有资格享有双倍索赔的待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们的打假英雄正是以
《消法》这一很不合手的工具作为武器向经营者猛烈开火,居然一些经营者果真就应声倒地,真是让人啼笑皆非。原以为打假英雄技高一筹,没成想使的原来也是咱老百姓双倍索赔的招数啊。就算法律允许这样做,也只不过是使经营者少赚一点昧心钱,而真正的惩罚从何体现?
这种于法不合、于理不通的打假,还是尽快打住为好。
最令人作呕的是:打假英雄所采用的拙劣手段。知假买假,大家听惯了可能不觉得怎样,那么让我们来换一个例子吧。假设有一天,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被偷盗,同时也是为了制裁偷盗者,立法规定:偷盗者除受其他法律制裁之外,还应向被盗之人双倍赔偿所盗财物。我们可以设想:有一位侠肝义胆之士,自愿为民除害,大敞其家门,自己则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等候猎物。当人赃俱获之后,扭送派出所。当记者对他的义举进行采访时,他会豪迈的说:“我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更多的人免受盗贼之苦。”说罢,便又如此这般,守株待兔。照此办理,我们的社会还会涌现出无数的打骗先生、打奸小姐等等不一而足。他们当然都不说自己是为了金钱,而是为了救黎民于水火,为了神圣而崇高的公共利益,甘愿被坏分子诈骗、强奸,而后将他们一网打尽。好在我们的国家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否则真不知道会有多少英雄应运而生?我们的打假英雄为了达到他们崇高的目的,已经将道义与尊严丧失殆尽,这不仅是对法律的玷污,更是对人类共有的文明行为准则的一种公然背叛。不仅是自取其辱于经营者,而且也必将自取其辱于全社会。
六、真相大白
当我们揭开表象之后,就可以看到问题的实质。
假货害民久已,可是为什么只是到了不久前,打假英雄才横空出世?只是在
《消法》实施后,他们才粉墨登场?一夜之间,人们不禁惊叹:雷锋又回来了。而且在很短的时期内,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果真是精神文明建设结出硕果了吗?还是让我们来看一看这其中的奥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