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有支持知假买假者的人看到下面这段文字之后,请不要惊讶的伸出舌头。
在
《消法》第一章总则里,第
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可是一句通俗易懂的大白话。
该条规定的是:消费者的概念和该法的调整范围。“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消费者最本质的特征,舍此,消费者便无从谈起。这不是哪个专家学者,或是我个人的观点,而是法律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只有符合消费者的定义,才是真正的消费者;只有真正的消费者,才能受
《消法》调整;只有受
《消法》调整,才能适用
《消法》有关条款;从而理所当然的,只有适用
《消法》有关条款,才有可能享受第
四十九条双倍索赔的优厚待遇。再清楚不过了,双倍索赔这一特别的爱,只给真正的消费者这一特别的你。
之所以有“真正的消费者”这一貌似多余、重复的名词,实在是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出现了一些“假冒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
也许有人要问:法律是否对消费者的本质特征限定得过于狭窄了?那就要看你怎么去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了。消费,作为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主要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活消费皆归
《消法》调整。很显然,
《消法》并不排斥以收藏、馈赠等满足购买者物质或精神需要为目的的购买者。
《消法》主要排斥的是生产消费和非消费行为。生产消费还属于生产过程本身,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的产品,消费的目的是谋取最大的利润。生产消费的主体是也只能是消费者的“对立面”——经营者。所有这些都与生活消费截然不同。不仅如此,与可怜的消费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的是: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之间因生产消费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早已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调整。经营者在榨取了消费者的利益之后,如果还能够得到抚慰消费者创伤的双倍赔偿的待遇的话,真是天理难容。
五、打假误区
假货,坑人、害人、气死人,当然该打。打假合乎民心、顺乎民意,大势所趋、潮流所向,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广大公众为知假买假者喝彩叫好、摇旗呐喊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打假有功。在公众心中,打假是硬道理,是高于一切、压倒一切的。其他问题好商量,打假没商量。即使在某些所谓的细节上、有某些所谓的小问题,也是瑕不掩瑜。的确,假货给我们的消费者带来的苦难太深重了,造成的伤害太沉重了,复仇的火焰在他们的胸中熊熊燃烧,这一点我是能够充分理解的(毕竟我也是千千万万受苦受难的消费者之一)。然而越是在感情冲动的时候,我们就越是需要冷静的理性思索:这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打假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