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消法》出台以前,我国真正完善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尤其是对于一些看上去微不足道的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还无暇顾及。上述所列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是法律明确认可的,并可得到赔偿;而另一部分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通常情况下,后者在数量和质量上要远远超过前者。为了得到一种权利,却要失去更多的权利,这就使铁的事实。当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束手无策时,只好任凭他人去肆意践踏。两害相权取其轻,无助的消费者只能在这样的前提下做出尴尬的选择——自吞苦果、不了了之。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样的悲剧在千千万万的消费者身上重复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也许可以发财一时,但肯定不会发达一世。如果再不对我国的消费品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整治,那么受到伤害的就不仅仅是消费者,而是我们整个民族的利益。
三、消费者的福音
《消法》终于问世了,双倍索赔应运而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全方位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到位,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和紧迫性,立法者以强烈的创新意识和独到的聪明才智设计了一个新颖别致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即以增加的一倍货款来赔偿消费者受到的额外的各项损失。因时空和人、物的不同,消费者受到的额外损失也必然千差万别、多少不等,而一倍的货款却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数量。此二者之间很难划等号,但经过经验分析,二者之间还是可以划上一个约等号,即二者在总量平均值上——大体持平。
双倍索赔的“赔”字,已经明白无误的道出了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与赔偿关系。增加赔偿的一倍货款绝对不能理解为是对经营者的惩罚,或是对消费者的奖励,而实在是对“被侮辱与被迫害的人”的一种补偿和抚慰。这一点就充分说明:双倍索赔并没有违背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而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灵活运用。简便易行、收效显著,不失为一件构思精巧的佳作。
然而毕竟,损害与赔偿之间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会存在差口,造成事实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不仅如此,这一点有时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随意滥用。这些不可克服的缺陷就注定双倍索赔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
四、其实你不懂
我们现在终于清楚明白了,双倍索赔是亿万消费者用无奈和辛酸换取的,是对受害者损失的补偿,而肯定不是——发财致富的捷径。我们本应该倍加珍惜,然而,知假买假者们的所作所为却令人大失所望。
如今,知道双倍索赔的人何止成千上万,然而除此之外对
《消法》有全面清晰理解的人却寥寥无几。真可谓:一叶障目,不见泰山。